[ 朱向阳 ]——(2007-7-23) / 已阅34178次
(4)司法警察从事执行实施权,而执行裁判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和监督权由法院审判监督庭行使。这样,彻底地实现了执行分权,充分地利用了现有的司法资源,既解决了司法警察武装力量被闲置的问题,又优化了审判资源,使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落到实处,还解决了和多年争论不休的 “执行权归谁行使”的问题,从而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重庆市垫江县法院:朱向阳 E-mail:zxyang67@163.com)
主要参考资料
1. TOM新闻网:http://news.tom.com/1002/3291/200597-2453881.htm于2007年6月1日方访问
2.法律出版社,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室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第15集,程丽庄《俄罗斯联邦强制执行制度改革述评》第189页
3. 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3/12/30/95/news217609562.shtml于2007年6月9日方访问
4. 王军:《执行权三权分离及其运行模式》
http://www.liuyongls.com/Article/2007/200705/4978.html于2007年6月1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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