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人民法院执行员试行警官化初探

    [ 朱向阳 ]——(2007-7-23) / 已阅34178次

    (4)司法警察从事执行实施权,而执行裁判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和监督权由法院审判监督庭行使。这样,彻底地实现了执行分权,充分地利用了现有的司法资源,既解决了司法警察武装力量被闲置的问题,又优化了审判资源,使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落到实处,还解决了和多年争论不休的 “执行权归谁行使”的问题,从而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重庆市垫江县法院:朱向阳 E-mail:zxyang67@163.com)

    主要参考资料

    1. TOM新闻网:http://news.tom.com/1002/3291/200597-2453881.htm于2007年6月1日方访问
    2.法律出版社,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室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第15集,程丽庄《俄罗斯联邦强制执行制度改革述评》第189页
    3. 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3/12/30/95/news217609562.shtml于2007年6月9日方访问
    4. 王军:《执行权三权分离及其运行模式》
    http://www.liuyongls.com/Article/2007/200705/4978.html于2007年6月13日访问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