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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管见

    [ 李君友 ]——(2002-2-17) / 已阅34021次

    但是, 如果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发生在原所有人与占有人(非权利人)之间,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占有,这正是善意占有制度的实质所在。 具体分析,在善意取得制度中, 动产的转移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动产从原所有人处移转到占有人(非权利人) 占有;再从非权利人处转至第三人善意占有。 前一阶段的交易必须是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否则后一阶段的交易,第三人自然依法取得所有权,不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第三人受让动产需按正常交易的价格支付
    这是从别一个侧面阐述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出于善意。 亦即第三人无取得非法利益的恶意。这就要求第三人在受让动产时需按正常交易支付对价, 如果第三人受让动产时不支付对价,难免有取得非法利益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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