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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矫正质量评估到矫正技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新发展

    [ 张晶 ]——(2007-7-2) / 已阅21724次

    因此,对教育矫正给予认真的审视和确实的把握,尤其是从矫正技术的层面来设计教育矫正,是非常迫切和十分重要的。
    按照罪犯的需要,规划教育内容;按照质量的原则,设计教育机制;按照多方参与的思路,调整教育模式。未来的以矫正技术为主导的教育矫正,可以设想以社会办学、监狱督学、罪犯自愿、规范管理、权威发证的模式。这样的模式,符合教育矫正技术的规律和罪犯矫正的规律。
    劳动矫正技术。劳动矫正技术在其长期的实践中,一直定位的是强制性的特点。这样的情形,在当下的生活背景下,遇到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我们不得不思考劳动作为矫正技术的原本含义。
    从监狱工作的实践看,罪犯劳动的价值具有多重意蕴:有利于确保监狱安全(如通过集体活动缓解罪犯的紧张情绪,释放罪犯积聚的体能);有利于沟通和修补罪犯的人际关系,培养良好的人际沟通和集体主义精神;有利于罪犯获得生产技术和技能;有利于罪犯体验劳动的价值和意义(罪犯获得必要的收入)进而矫正好逸恶劳的恶习;国家(监狱)可以获得劳动利润(至少通过收益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有利于修补罪犯与社会包括受害人的关系(罪犯获得的报酬一部分用于补偿受害人),这恰恰是目前兴起的“恢复性司法”的基本价值等。
    为实现上述价值,《矫正技术原论》以完善罪犯劳动体制机制为视角,着重讨论下述问题:1.适宜的生产项目;2.必要的劳动报酬;3.基本的劳动保障,如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4.优化的资源整合;5.适宜的劳动环境;6.创设自愿劳动模式。
    个案矫正技术。对罪犯的矫正,毫无疑问是指对罪犯个体的矫正,因此,个案矫正技术的运用就是矫正技术的核心技术。其理论基础是承认罪犯的个体差异性。
    在罪犯个案矫正中,既注重个别又注重综合,是矫正工作科学化的客观要求和外在表征。
    制定矫正总目标。总目标是通过矫正要达到的最终理想的和积极的结果。矫正民警选择好问题并对问题界定后,要对达到的最终总目标进行描述。一般来说,一个矫正计划,应设定一个总目标,使矫正工作的方向性明了。
    制定具体目标。具体目标是实现总目标所必要的一系列步骤,也是迈向总目标的阶梯。具体目标全部实现,往往意味着总目标的实现。实现总目标至少需要二个以上的具体目标,但矫正民警为确保总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设定多个具体目标。具体目标相对总目标而言,具有短期性的特征。因而,具体目标总是用清楚明了的可测量的行为语言进行描述,也总是同一定的时间表连接在一起。
    罪犯矫正计划是矫正民警和罪犯详细制定行动步骤和目标的过程。在制定矫正计划时,应坚持协商、实用、渐进、适宜和开放的基本要求。
    显然在这里,矫治技术已大大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个别谈话技术。这是一个系统的技术体系。包括矫正方案的拟订与调整,矫治效能的评价体系和评价程序等。
    罪犯心理矫正技术。心理矫正技术已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罪犯矫正技术,在世界许多国家被广泛运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随着我国监狱矫正理念的更新,心理矫正技术在我国监狱得到了普遍的应用。罪犯心理矫正技术,已成为我国监狱与管理、教育和劳动比肩的一项矫正技术。尤其是通过10多年的攻关,具有中国文化因子的罪犯心理测量量表:《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于2006年8月通过了专家鉴定。《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包括罪犯个性分测验、罪犯犯罪心理结构状况分测验、罪犯刑罚心理状况分测验、罪犯犯罪心理结构变化状况分测验、罪犯社会适应状况分测验、罪犯附加测验。
    由于心理学发展的迅速,流派繁杂,有着不同的具体技术。依据我国心理矫正实践,现阶段,我国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技术,主要包括心理诊断、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治评估技术。
    罪犯临床治疗和康复技术。罪犯作为人,同样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随着人们对犯罪原因的多维视角认识论的提出,人们发现罪犯的犯罪行为,不仅有外在社会因素,也有着罪犯内在的生理、心理等个体的自然原因。因此,提出了把罪犯病人一样对待,对一些因生理、心理原因而犯罪的罪犯主张采用临床手术、药物治疗和康复机生物技术(如DNA修复技术)等技术进行矫治。罪犯临床治疗和康复技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矫正治疗与康复技术是指为达到矫正目标,而对罪犯采用的各种生物生理性治疗和心理治疗以及相应的康复技术。狭义的矫正治疗与康复技术则是着重运用行为医学、医学心理学和监狱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在监管条件下服刑罪犯这一特殊群体心理行为特点、不良心理行为与疾病发展的特殊规律性。同时针对罪犯中存在的心理问题、行为问题,除了进行心理治疗外,还包含着对罪犯采用的特定的临床治疗技术。广义上与狭义的罪犯矫正治疗与康复技术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包含着对罪犯的先天或后天引发犯罪的生物生理疾病而采用的各种临床治疗技术、针对罪犯的心理疾病而采用的各种心理矫治技术和康复技术,后者仅是指对罪犯的心理疾病而对罪犯采用的各种心理临床治疗和康复技术。从各国矫正实践的发展来看,广义的矫治和康复技术正得到迅速的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科学灭罪思潮”的兴起,使各种现代临床医学治疗技术日益被广泛引进罪犯临床矫治中。
    监狱信息化技术。就目前监狱系统运用信息化的情形而言,信息化更多的是监狱防控、危机处置、OA办公、数据处理、网络平台等方面。即信息化服务于矫正工作方面。其实,从信息化发展的趋势看,信息化,完全可以应用于对罪犯的矫正改造。如网络视频谈话技术、危机干预技术、远程教育技术等。
    矫正质量评估以及矫正技术价值寓意
    司法部提出要实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而矫正质量评估以及矫正技术的提出和运行,无疑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重要实践。
    可以实现矫正工作从经验走向科学。长期以来,我们对矫正质量的评估,是以个人的经验性的主观判断为主要特征的。其中虽然不乏合理,乃至科学的成分,但从总体上看,这种主观判断明显带有片面性,尤其是在当下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无法保证公正性。而规范的矫正质量评估,将各种理性、定性性的要求细化为定量性的规定和量表式的模式,并由专门的软件对各种关联数据进行处理,避免了人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同时,注意吸收他犯、以至专家的观察和鉴定,并根据不同的接触、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必要时,借助于专家的意见,按照相应的权重,使评估的呈现为多维结构,从而可以实现比较科学地评估。就矫正技术而言,我们过去更多的也是紧紧地停留在监狱的政治属性层面,对他们的改造,更是泛政治化的层面。而对矫正技术的系统化和理论化,就在很大的程度上使我们摆脱长期以来的对监狱属性的僵化认识,开始步入科学的轨道。
    可以实现矫正工作从零碎走向系统。尽管我们过去对矫正质量的评估从内容上看是完整的,如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学习,遵守监规等,但其内容本身的连贯性不够,缺乏照应,单个的内容多。其结果是,单一的要求往往要求绝对化,执行片面化,造成某些要求、指标权重的严重失衡。如罪犯的劳动在矫正中的位置与倾向。矫正技术就注意避免了此类的倾向性,把服刑人员的全部规范,用客观(价值倾向不十分明显)的问卷、量表,按照特定的要求排列组合,使评估摆脱了过去僵化的模式。同样,对矫正技术,我们长期停留在粗放、简单的层面,对罪犯的矫正改造,主要靠灌输简单的政治概念。而矫正技术的打开,可以使我们开始进入矫正技术的科学殿堂,为科学认识罪犯、科学矫正罪犯奠定初步的基础。
    可以实现矫正工作从现象走向本质。所谓矫正罪犯,其实是矫正其思想,矫正其心理,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但如此深刻的问题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而我们传统的评估一般是从罪犯外在的现实表现来观察和判断的,这样就很难到达本质的层面。也就是说,我们观察到的是罪犯的外在表现,而非本质。尽管一定的现象表达一定的本质,但假象是歪曲本质的,尤其是罪犯出于某种需要和功利目的,就更善于伪装,因此,他们的表现,特别是在监狱警察视线范围内的表现,假象的成分占有了一定的比例。这将严重影响我们地罪犯的评估。而矫正质量的评估,就较好地克服了这一弊端,使对罪犯矫正绩效的评价既注意到现象——罪犯的表现,更侧重于本质的矫正。而矫正技术的运用,就可以在一种和谐的氛围里,实现对罪犯矫正的目的。
    总之,矫正质量评估标准体系和矫正技术理论体系的构建和运用,是对过去工作的一项颠覆性的技术层面的制度创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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