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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对策探讨

    [ 杨建明 ]——(2002-2-4) / 已阅14251次

    一是严厉打击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完善法警值庭制度,重大案件由法警值庭,保证法官人身安全;三是建立职务意外伤害保险,免除法官后顾之忧;四是健全当庭宣判预案制度,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当事先做好预案,防止引发当事人与法官的冲突。

    5、充分做好庭前准备,使法官当庭宣判有前提。

    庭前准备是否充分对于当庭宣判举足轻重。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实施,将开庭前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交由专门机构负责,对于当庭宣判来说,就有了充分的前提和基础。在庭前准备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以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并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应依法调查收集。在开庭审理前,法官还应认真审核诉讼材料,确定争议焦点,拟写法庭审理提纲,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

    6、认真开展诉讼指导,使法官当庭宣判有基础。

    当庭宣判需要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要求当事人出庭应诉、在举证时限内积极举证,在开庭时真实陈述、认真质证、充分辩论。法院应当加强对当庭宣判的宣传,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支持当庭宣判。法院应当加强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时,除了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还应当以举证责任为重点,指导当事人在庭前如何收集证据,在庭审中对证据如何进行质证,如何进行辩论,提高群众参与诉讼的能力。

    最后应当指出,当庭宣判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当庭宣判最终追求的目标是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因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只有通过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不需要再次开庭完全可以当庭宣判时,才能依法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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