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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辆挂靠经营风险及其防范

    [ 齐艳铭 ]——(2007-6-1) / 已阅24265次


      一是要正确处理规范和发展的矛盾,要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规范,并在规范的基础上更好地发展。

      如前所述,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一个独有现象,其存在本身充分说明我国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和道路运输市场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就保险公司而言,是等市场规范了再发展,还是在不规范的市场中努力寻求发展呢?

      应该认识到,尽管近几年来国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已经加大了清理挂靠的力度,但限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在短时期内还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市场机会不等人。保险公司必须要转变观念,要在现有不规范的市场中寻找市场机会,通过风险识别,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保险标的风险,才是正确的发展之路。

      二是要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几种不同类型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并制定合理的承保政策。

      目前,我国很多保险产品是按照团体业务和私人业务的不同对保险市场进行细分,并制定了差异化的价格。但这种划分仍显粗糙。鉴于经营模式的不同,我国团险业务市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挂靠经营和集约经营两种。所谓集约经营,就是将运输线路经营权、车辆、人员以及资产进行有机整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经营方式。与挂靠经营不同,在集约经营模式下,运输企业既是实际车辆所有人,又是运输经营人。

      在对保险市场进行上述细分的基础上,保险公司要通过有效的风险识别,将那些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挂靠车辆从团体保险业务中剔除,或者制定差异化的费率调整系数,以此控制这部分车辆的承保风险。

      1.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方面,对于管控比较到位的挂靠车辆,完全可以按照团体保单享受优惠折扣;对于内部管理不规范、安全管控流于形式的挂靠车辆,其风险概率反而大于私人营运车辆,因此应注意使用差别费率的方式承保。

      2.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方面,挂靠经营模式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究竟是挂靠单位还是挂靠车主,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达成一致,因此保险公司更要谨慎承保。对于安全管控比较到位的企业,可以视同为集约经营模式,将挂靠单位和挂靠车主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将挂靠单位整体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对于安全管控不到位的企业,应将挂靠车辆视同为私人车辆,以挂靠车主为被保险人承保,同时严禁按照团体业务保单优惠承保。至于挂靠单位依照法院判决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特约条款的方式予以承保。

      3.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方面,应按运输货物性质和价值的不同,分为普通货物、贵重货物和危险品货物。如果挂靠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则可以承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在货物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挂靠车辆从事贵重货物运输,可以承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但必须特约承保;如果挂靠车辆从事危险晶运输,由于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风险较大,而挂靠车辆产权不属于挂靠单位,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风险格外巨大,保险公司应该谨慎承保,或者拒保。

      三是要建立安全检查、跟踪与测评机制,做好关键客户的防灾防损工作。

      通过有效的安全检查制度,可以及时了解客户的管理水平、安全隐患、车辆技术状况等风险点。同时,要严格对照承保条件,对风险因素增加的客户要求其追加保费;对管理水平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户,要求其限期整改。通过持续性的检查,可以建立起有效的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对关键客户进行安全测评,为将来的续保工作提供有效的承保依据。

      四是要尊重客观实际,做好挂靠车辆出险后的理赔工作。

      如前所述,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存在市场秩序混乱、运作不规范等先天不足,这给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带来挑战。例如,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实践中挂靠单位往往就是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理论上讲,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主张拒赔,但实践中,恐怕没有哪一家保险公司会以此理由拒赔。再如,实践中存在大量挂靠车主在没有挂靠单位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直接领取赔款的现象。从形式上看,这构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授权领款的情形,严格来讲并不符合操作规范,但这又完全符合挂靠经营的实际。笔者认为,基础层面的产业市场不规范,建立于其上的保险市场也难免存在不规范运作之处。因此,保险公司一定要尊重客观实际,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开展理赔工作。

      理赔中,保险公司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便是承运人责任险的通融赔付案件,实践中曾发生过一则“踏荒行驶”的案例。某大客车辆冬季运营时为了缩短运距,于黄河岸边的滩地结冰处行驶,不慎坠人河中,造成28人死亡的特大事故。该车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客车没有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行驶发生事故,应该拒赂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客车虽然没有按线运行,但符合当地“夏季绕路、冬季走冰”的行车惯例,应予赔付。由于此案已经引起了当地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保险公司迫于各方面压力以及出于宣传造势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最终向被保险人预付了保险赔款。

      笔者认为,上述案件构成通融赔付,承保公司预付赔款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对于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保险公司要灵活处理。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的赔案,可以适当考虑通融赔付。唯需注意的是,要做好赔付前的会商、报批以及赔付后的舆论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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