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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陪审员制度运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思考

    [ 易青洪 ]——(2007-5-29) / 已阅17336次


    (四)制度上明确陪审员职责,强化监督。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确保他们在法院履行职责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是解决“陪而不审”的关键,也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一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陪审员的责任、权力、义务,要求陪审员不仅参与庭审全过程,而且在合议庭评议时,也要充分行使权力,陪审员必须首先独立发表意见,如果法官与陪审员意见分歧,不同的意见在卷宗中详细记录,主审法官应该在案件判决前向本法院分管院领导请示或提交审判委会讨论,使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与合议庭法官享有同等权力真正落到实处。在明确职责同时,加大对陪审员合理有序的监督,可以结合实际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目标考评制,实际案件一案一评,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对不称职的按组织程序予以更换。针对人民陪审员人员分散,工作不集中,难以实行职业监督的特点,法院保持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住所居委会、派出所的联系,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要把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同职业法官相衔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管理和联络工作,制定管理目标和方案,对其实施长效机制,防止管理一阵风和随意性。

    (五)为人民陪审员提供陪审保障,调动人民陪审员积极性。
    《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予以补助”。该规定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压在了基层法院肩上,而大多数基层法院办案经费是非常有限的,有些法院连自身的经费问题都难以解决,又怎能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经济权益。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对《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在立法上,适当提高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费来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困难,可以在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或者将陪审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拨给法院专款专用。这样就即解决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不足的问题,又能建立长效机制,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量应由法院支付一定的酬金。人民陪审员有工作单位的,执行审判任务应视同正常上班,所在单位不得停发有关工资、福利;人民陪审员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可参照法官同期平均日工资,对陪审员给予补助。解决不同法院人民陪审员待遇不一的情况,还能为人民陪审员提供陪审利益保障。保证陪审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还要拓宽人民陪审员了解法院工作的渠道,通过创办《陪审员专刊》、订阅《人民法院报》,发送信息快投、情况反映、工作简报以及不定期地与人民陪审员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增进人民陪审员对人民法院及法官的了解,促进法院与人民审判员之间的交流。特别是我们基层人民法院农村法庭,陪审员知识层面有限,要主动为他们购买书籍、订阅法律知识的报纸,如人民法院报。这不仅增强他们的法律知识,也能使他们了解法院动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认知度,从而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提高陪审工作的参与度积极性。
    (六)、其他方面的完善
    笔者认为可以设成立人民陪审员的专门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组织和管理,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与实施,协助人大对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进行考核,办理其任命聘任手续。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相互交流,受理其谏言和回避申请。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他们的报酬予以核实支付,并予以通报表彰或办理惩处事宜等。以使整个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而且成立的人民陪审员的专门管理机构,由专职人民陪审员管理,对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一审案件审结后,基于法定程序二审再审案件有一定的审判监督权。再者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不宜过长,《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五年一任,我认为社会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应该最好是三年一任。而且最好明确规定一位陪审员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案件审判的次数。这样可以防止长期陪审人员和“陪审专业户”的出现,也可以扩大陪审人员的社会面,从而使更多的人获得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


    只要全社会都来关心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就有了重要保证。我们应该坚信,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并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充分体现其应有优越性,特别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②申君贵:《对我国陪审制的否定性思考》
    ③蒋惠岭:《论陪审制度的改革》
    ④ 张辉、王学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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