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季任天 ]——(2002-1-19) / 已阅14563次
至于由一些实用信息或本身无著作权的资料集合而成的数据库,因其对信息的选择和排列的行为,可能构成编辑作品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版权性究竟如何,关键要看这种数据库是否已在整体上成为一种原创作品。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中,虽然也有对收集、整理、编辑等无创造性“流汗工作”的成果给予保护,但绝大多数都强调只对“创造性”成果的保护。没有创造性的数据库不受版权法的保护,但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予以保护。
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发展,高等教育信息化对版权法形成的冲突愈来愈显著,加强对高等教育信息化中版权的研究和立法完善,必定有利于高等教育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吴应良.教育信息化与管理信息系统的需求及支持关系[J],管理信息系统,2001,(1):5-8.
[2]陈美章、刘江彬.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
[3]张平.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M].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
[4]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袁泳.数字版权,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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