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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和法律》

    [ 石安洲 ]——(2007-4-6) / 已阅22913次

    2、“深度描写”是借用吉尔伯特•赖尔的一个概念。“深度描写”是相对于“浅描”而言的。后者是对文化表象的直观描述,而前者则是基于对该文化的意义结构的分层等级的基础上所做出的解释性描述(也就是说,在特定文化中其语言、行为等均有特定之含义,民族之学者只有对其经过分类甄别意指结构以及确定这些结构的社会基础和含义对该特定文化有一定的把握才可能明白该语言和行为的意义并做出解释)。
    3、文化是公众所有的,因为意义是公众所有的。人类的行为是符号行动——有所意指的行动。
    4、“作为由可以解释的记号构成的交叉作用的系统(如果忽略狭义的用法,我本可以称之为符号)制度,文化不是一种引致社会事件、行为、制度或过程的力量;它是一种风俗的情景,在其中社会事件、行为、制度或过程得到可被人理解的——也就是说,深的——描述”。 这一深度描写也就是在理解一个民族的文化的时候,昭示其常态,在他们自己的日常系统中来理解他们,也就是按照他们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理解来理解他们,并形成解释系统。进一步说,人类学的解释本身是“虚构”的产物,但这并不影响这一文化分析的客观性,原因在于,这种解释建立在“能使我们与陌生的人们建立起联系的科学的想象力上”。
    5、对文化的深度描写和其对象不可分离。“如果说人类学解释即是建构对于所发生之事的一种理解,那么,把人类学解释与所发生之事分割开来——与特定的人们在此时,或在彼地,所说、所做,或所遭遇的话与事分割开来,与世界的整个庞大的事情分离开来——就是把它与它的应用分割开来,从而使它变成一句空洞的外壳”。 所谓文化分析就是对意义的推测,估价这些推测,然后从较好的推测中得出解释性结论。
    6、深度描写有四个特点:(1)它是解释性的;(2)它所解释的是社会性会话流;(3)所涉及的解释在于将这种会话“所说的”从即将逝去的时间里解救出来,并已可供阅读的术语固定下来;(4)它是微观的。但这并意味着这种方法不能对整个社会、文明、世界性事件等等做出大规模的人类学解释。相反,“典型的人类学家的方法是从极其扩展的方式摸透极端细小的事情这样一种角度出发,最后达到那种更为广泛的解释和更为抽象地分析”。
    7、文化解释所具有的特点内在地要求与其基础保持紧密的联系,“文化的符号学方法的全部要旨…在于帮助我们接近我们的对象生活在其中的概念世界,从而使我们能够与他们(在某种扩展的意义上)交谈”, 由于它不能摆脱深度描写所呈现的直接性,它以内在逻辑形成自身的能力因此受到限制,其努力获得普遍性来自其区别方式的精细性。故而,“理论建设的根本任务不是整理抽象的规律,而是使深度描写成为可能;不时越过个体进行概括,而是在个案中进行概括”。 这样说来,文化的解释理论就不能是预言式的,但这并不妨碍它适用于未来的实际,“对民族志来说,立论的职能在于提供一套词汇,凭借这些词语,符号行为关于其自身,也即是说,关于文化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所要说的得以表达出来”。
    8、“我的立场一直是试图一方面抑制主观主义,另一方面抑制神秘主义,试图使符号形式的分析尽可能紧密地与具体的社会事件和场合,即普通生活的公众世界联系在一起,以那样一种方式组织这种分析以使理论公式和描述性解释之间的关系不致被诉诸于尚未澄清的知识而弄得模糊不清”, 这再次强调要把对社会性对话的深度描写同该文化生活场景紧密结合起来以获取其生命的源泉。
    总括起来讲,吉尔兹的深度描写法是其解释人类学的重要方法。在他看来,文化乃是有人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对该文化群体而言,文化是大众的,为大众所知晓。语言、行为等是意义的现实展现。对该意义之网的理解与把握是进入该文化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意义之把握必须是站在该文化群体的立场上来进行,也就是说是把握该群体成员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解释系统,然后再对该文化体进行观察、理解和解释。这一解释始终不构成这一特定文化的构成部分,而只是一种解读,民族志便是这样一种记载方式。其普遍性和重大的意义是以其记载的文化体的意义而存在的。深度描写不能和对象相分离,离开了它就会变成一副空壳。一些重大的社会概念隐含于民族志之中,但只有借助于相关的个案才能得到真切的理解,即以小知著。

    六、结语
    阐释人类学,在西方文化学研究领域中异军突起,深远地影响了社科学界。如果没有吉尔兹的努力,人类学的样子大概就是另一种光景。他被誉为当代美国社科界“文艺复兴”式的人物,这不仅是因为他广泛的研究领域和兴趣,还在于他以敏锐的洞察力和理性的思辩在人类学以及其他社科领域提出了不同寻常的反思。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为人类学领域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视野。《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是“阐释人类学”理论运用于法学研究的一个经典范例。按梁治平先生的总结,“吉尔兹把法律视为想象真实的一种方式,认为它不但调整行为,而且解释行为,这种法律的阐释观注重的是意义而非功能,是法律中想象的、建设性的和解释性的力量而不是它解决纠纷的机制。这即是吉尔兹大力倡导的‘深度描述’理论在法律分析中的展现。”


    参考文献:
    [1] [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2]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
    [3] [美]杰弗里•亚历山大:《社会学二十讲》贾春增、董天民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4]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文化的解释》(中译本),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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