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晓东 ]——(2007-4-1) / 已阅24362次
[2]转自远寒,食品召回制度切莫期待过高(N),消费论坛,2005年第9期。
[3]在美国首先建立的是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其产品召回制度是由四个组成部分。根据产品的特点不同,由四个政府部门根据不同的法律监管产品召回,一是,the U.S.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简称CPSC),即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所管辖的产品包括了除机动车、药品、食品等以外的15000种产品。二是,the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简称NHTSA),即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其主管的是汽车及其相关产品。三是,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即食品药品委员会。该委员会主管食品、药品、医用器械和化妆品的产品召回。四是,the 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FSIS),即食品安全与检查局,该部门主要负责肉类、禽、蛋类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召回。其首先建立的是汽车召回制度。在我国亦是首先建立了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笔者认为目前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当务之急主要是建立和完善药品和食品的召回制度。
[4]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新条例首次对召回制度立法([EB/ OL])http://law. eastday.com/epublish/g
b/paper3020021113/class003000003/hwz588940.htm,2002-11-13。
[5]凡真,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J],中国保健食品,2004年第4期。
[6]吴少斌,鉴美国做法,建立和完善我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
年第8期。
[7]程言清,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J],世界农业,2002年第10期。
[8]Chris Trevena,Controlling Food Recall through Successful Crisis Management. (以危机管理掌控食品召回),中国食品工业,2005年12期。
[9]Michael R and Andrew M 2001转自程言清,黄祖辉,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启示[J],南方经济,2003年第三期。
[10]京粮集团承诺:食品不合格召回,消费者可索赔[N] 现代商贸工业,200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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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程言清,黄祖辉,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启示[J],南方经济,2003年第三期。
[14]吴少斌,鉴美国做法,建立和完善我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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