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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法律援助

    [ 丘云卿 ]——(2007-3-16) / 已阅43483次

    (3)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律师交纳法律援助金制度。是指律师每年交纳一定数额费用作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制度。[36]对发达地区律师尤其是其中客观上没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要求其交纳法律援助金是可行的。2003年专职律师承办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仅为308.21元,不足于支付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所必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37]以及调查取证费,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付出了昂贵的机会成本——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时候就丧失了承办其它有偿案件的机会。假定律师在可以从有偿案件中获利5000元,[38]即其机会成本的货币表现为5000元,远高于律师所获得的办案经费308.21元,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律师权衡利益之下难免内心不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这也是社会律师缺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热情的重要原因。实践上,青岛、桂林、北京等城市已经实行了这方面的做法,并受到了律师的欢迎与好评。
    (4)发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曾同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这个想法目前因现有的所有福利彩票公益金(包括每年新增部分)都已有规定用途而没有实现。[39]既然已有的彩票公益金都有规定的用途,那么可以考虑发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这样一方面可以彰显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促使社会公众意识到自己对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彩票本身包含的不菲奖金也足以吸引充满重奖期待的公众踊跃购买。按照通行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正常的彩票销售发行规模大约为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左右。依此计算,我国彩票发行潜力可达1000亿元。发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是可行的。[40]
    (5)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体系。对于由上述各种方式筹集到的资金,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形式进行管理,通过合法运作使基金增值,从而扩大法律援助的可用资金,使纳入基金会管理的资金成为较为持久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41]

    五、结语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只有短短的十一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也应该重视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而且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本文对论述由于笔者能力问题而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系社会稳定,预防矛盾出现。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注释:
    [1]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归纳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要素。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2月19日讯:《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一版,转引自张恒山:《略论和谐社会中的公平正义与法律》,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2]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3]胡玉霞:《论法律援助的两个基本问题》,载《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5年3月期
    [4]包毅:《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载《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5]包毅:《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载《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6]李中春:《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6期
    [7]同前注[5]
    [8]《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9]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10]宫晓冰、高贞:《中国法律援助的实践、探索与前景(下)》,载《中国司法》1997年第6期
    [11]贾午光:《调动资源,有效组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此数目相对于2003年已有所提高,但是相对于西方各国仍有巨大差距:英国1996年财政年度中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高达16亿英镑(约合人民币210亿元),美国政府一年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达4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00亿元),人口仅有1500万的荷兰1991年用于法律援助经费约为3.5亿荷兰盾(约2亿美元),加拿大1994年财政年度中法律援助经费达6.3亿加币(折合人民币35亿元),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南非2000年中央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3.2亿南特(相当于同等数量人民币)。参见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347页
    [12]贾午光:《调动资源,有效组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
    [13]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
    [14]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第347页
    [15]章武生:《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页,转引自林莉红、黄启挥:《论法律援助》,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6期
    [16]肖杨:《建立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进步的实际步骤》,载张耕主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转引自林莉红、黄启挥:《论法律援助》,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6期
    [17]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载《法学》2002年第8期
    [18]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第346页
    [19]阎照祥著:《英国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20]沈红卫:《论法律援助的性质及功能》,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3月期
    [21]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实行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同时也充分重视其社会责任性——1978年3月2日欧洲会议的部长会议通过决议明确提出:“不应把法律援助的规定视为对贫民的施舍,而应视为整个社会的责任”。参见沈红卫:《论法律援助的性质及功能》,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3月期
    [22]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2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
    [24]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引言
    [25]有调查表明,我国高校大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都具有参与法律援助的意愿和热情。参见张燕:《对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几点思考》,载《法治论丛》2004年7月期
    [26]同前注[24]
    [27]数据来源: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2005年9月7日
    [28]参见刘希贵:《法律诊所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贡献》,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3-12-28
    [29]同前注[13]
    [30]同前注[13]
    [31]孙晔:《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载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中国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践——妇女法律援助发展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32]诚然,要长期维持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光靠传统道德维系还不够,还实施一些必要的政策鼓舞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如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就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下发了通知,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参见郑自文,左秀美:《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及可行性研究》,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
    [33]参见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转引自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
    [34]同时,实行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也对承办律师较为公平。据司法部的统计,2003年平均每件由专职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仅为308.21元(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如此少的经费很明显不能支付办理一个普通案件的合理支出,而实际上,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或多或少都要垫钱。律师有无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但律师没有再为办案自掏腰包的义务,因为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时候已经为之付出了时间、精力、智力劳动及机会成本。
    [35]1973 年修订后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64条将援助费用的偿付期限规定为3年,在诉讼终结3年以后不需再偿付。即3年之内如果受援人没有能力偿付这笔款项,就可以免除其偿付义务。在日本,根据其法律规定,受援人胜诉的,由法律援助协会计算出律师费用的数目和受援助的当事人应偿还给协会的费用比例。当事人应当一次性或者分期偿还法律援助协会代其支付的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偿还期限为3年。西班牙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可能从判决中获得的金额超过了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费用的3倍,他就有责任支付律师的费用。如果受援人在诉讼终结后3 年内其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则该偿付责任将持续3年。参见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04页, 转引自牟逍媛:《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36]之所以强调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是因为在我国的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因律师较多(通常也是收入较高的),有些律师并不一定能够每年都被指派办理一件法律援助义务案件,甚至有的律师几年都没有被指派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郑自文,左秀美:《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及可行性研究》,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这就极大浪费了律师资源。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律师(通常是收入相对较低的)在没有任何办案补贴的情况下,一年办理十几件法律援助案件(高贞:《法律援助的中国经验》,载《中国司法》2005第6期),显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而言,如果在其每年无偿办理十多件案件的情况下还要求其交纳法律援助金,基于自然感情就可以判断这是不合理的。
    [37]律师去法院、检察院调查时所有资料复印被要求在其内部进行,复印费用远高于市场价格,复印一页价格为1-5元不等,而所涉案件卷宗动辄几十或上百页,仅复印一项支出就已不菲
    [38]这是极为保守的数字。实际上在广东律师收费标准就已经高达200-3000元每小时。参见《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载劳动法律专家网, 2004年9月22日
    [39]郑自文,左秀美:《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及可行性研究》,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
    [40]据广东司法部门介绍,以发行彩票的方式为法律援助筹集资金的想法目前正在付诸实施。参见李长松:《法律援助——冬日里的阳光》,载中央电视台网,2002.3.28
    [41]参见贺春云:《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改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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