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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工商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 田 凯 ]——(2007-3-15) / 已阅17811次

    (一) 对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执法保护的认识问题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执法保护,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其职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繁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定的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主要职责,这与其基本职能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是一致的,可以说是主角。但,知识产权内容丰富,专业性强,其他部门也负有重要职责。如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保护知识产权。
    1、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2、对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3、加大打击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击盗版软件和书籍、假冒商标、专利产品的力度。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如公安、海关等,也要依其职权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活动的打击力度。
    另外,权利人也要积极主动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各项有关权益;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坚决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三)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适用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集合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可以说是所有法律中难度系数最高的。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两个原则,此以包装装潢为例予以说明。
    1、法律适用原则
    当一件装潢设计不仅具有装饰性,而且具有识别性的时候,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如果装潢设计具有新颖性,它又可以申请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从而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就版权法来说,它要求受保护的装潢设计是具有原创性的艺术表达。外观设计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对装潢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具有各自独特的要求,可以说,在对于装潢设计的不同保护上,外观设计专利法的要求最为严格,版权法的要求次之,商标法的要求再次之,外观设计专利法与版权法和商标法有着交叉和重叠之处。可见,装潢设计与专利、商标和版权的这种“兼收并蓄”,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商标和版权法关系在保护客体上的集中反映。因此,在对个案进行处理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予以协调。权利人在寻求保护时,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要求获得保护。
    2、尊重在先权原则
    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取得,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将被认定无效。例如《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23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将他人特有的包装装潢注册为外观专利或者商标,是种恶意抢注行为,依法可以予以撤销并处罚。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 凯
    电话:0535-5615701(办)
    二○○六年二月五日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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