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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格主体研究

    [ 张雨林 ]——(2007-2-5) / 已阅21289次

    3、在立法中设立网络市场准入制度。将网上经营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与政府监管范围,电子交易平台中的店铺的管理权由企业管理转变为政府部门管理,并由政府强制备案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必然。现阶段在网络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仅仅依靠商家的道德来维系交易的秩序是不够的,诚信制度的建设更需要从法律、政府层面加以严格的规定与监管,《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值得借鉴。这其中要明确将网络个人经营者,即C2C模式中的个人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必然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但对于这些以个人身份从事具备一定规模的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管同时,也要考虑到他们身份的特殊性,准入制度的设计要以方便、快捷、高效为前提。可以根据目前存在的“上海模式”、“北京模式”及非经营性网站备案模式设计一套符合网络交易实际情况的经营登记、备案管理模式,通过各工商管理局的网上事务办理系统进行虚拟的网络经营执照注册、登记、备案、发放。

    [1] 信息不对称,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交易信息的拥有量是不对称的。导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与技术性。2、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和格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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