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建添 ]——(2007-1-25) / 已阅20176次
[6] 参见王利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A]汤维建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立法研究与应用[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10~13.葡萄牙、澳门、 魁北克等地便是将民事证据法置于民法典总则中.
[7]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07.
[8] 张卫平.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J].现代法学,2003,(6).
[9] 笔者赞同张卫平教授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模式归入同一类别――当事人主义的观点,因为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体制完全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尽管两种程序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但两大民事诉讼体制在法院(法官)或陪审团裁决所依据的诉讼资料是由当事人提出,判断者必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这一点上是完全相同的,即两大法系奉行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原则。参见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41.
[10]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0.
[11] 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0.
[12] 参见沈达明.英美证据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6.2.
[1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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