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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

    [ 徐新 ]——(2001-12-28) / 已阅18288次


      4.人事诉讼与自认

      “人事诉讼”一词在我国法律中并未使用。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事诉讼主要包括婚姻事件之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之事件程序等。对于前三个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对第四个则作了专门的规定。由于人事诉讼涉及公共利益,与社会上的公序良俗直接相关,各国法院一般采用干涉主义。因此,在人事诉讼中不适用自认规则。我国的自认制度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对此有必要作出限制。

      5.法律推定与自认

      台湾学者陈玮直先生认为,自认无补足法律要件或法律行为的力量,也不得推翻法律的强力推定。陈先生指出,近代民法学家均从理论上确认法律行为或法律要件欠缺时,均不得因当事人的自认使其补足而发生效力,凡法律基于维持善良风俗以及公共秩序所进行的默示强力推定,也不得因当事人的自认而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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