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慧 ]——(2007-1-7) / 已阅70376次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文明与发展的标志,它的作用不可抹灭。本文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一些基本知识的分析,指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的不足,希望法学界的学者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以期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制国家。
参考书目:
[1] 马克昌.罪刑法定主义比较研究[J]中外法学1997年2月 第31页
[2] 胡广民.论罪行的法定原则.理论观察.2005年1月 第64-65页
[3] 陈名华,杨磊.罪刑法定主义探析.湖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J]2002年2月 第3-7页
[4] 任辉.论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3年3月
[5] 王祖德.金泽刚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三个观念问题.法学[J]2003年1月 第87-92页
[6] 唐周绍.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实现的几点思考.政治与法律[J]1998年4月 第61-62页
[7] 吕欣,孙红霞.罪刑法定视野中法官的刑法解释权.政法论丛2005年1月 第34-35页
[8] 程肪.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浙江社会科学[J]2003年2 月
[9] 张红艳.论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2003年9月 第68-69页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