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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技术规范要求的意见〉》

    [ 李宇先 ]——(2007-1-1) / 已阅27049次

    (1) 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2) 裁判结果的序号;
    (3) 裁判文书中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4) 裁判文书尾部的时间和引述原审裁判文书的时间;
    (5)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者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二、七上八下、十三届四中全会;
    (6) 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七八十种;
    (7)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几千年、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9、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 案号,如(2003)湘刑一终字第2号;
    (2) 地址、门牌号码,如芙蓉中路121号303室;
    (3) 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间,如2001年5月12日、下午3时50分;
    (4) 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37岁、50元、500克、3千米、 10个月、68、—127、93%、1/5、4:2;
    10、使用阿拉伯数字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2) 4位和4位以上的计量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的位置,如2748写为2 748、1865471写为1 865 471;
    (3) 部队番号、文件编号、电话等通讯号码和其他序号、序数,即使是多位数也不能分节;
    (4) 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100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5) 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能简写成“99年”;
    (6) 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元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000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
    11、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我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四、计量单位的用法
    12、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13、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14、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15、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
    16、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17、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印制的标准
    18、印刷:文书正本在两页以内的,用国际标准A4型(297毫米X 210毫米)70克打印纸;文书正本在两页以上的,一般应当用国际标准A3型(297毫米X420毫米)70克打印纸,折成A4幅面,正反两面印刷。
    19、版式:每页22行,每行26—28个汉字位置,文书天头大于地角,左空(装订线一侧)大于右空(翻页一侧),页码单右双左排列。
    20、装订:文书正本在两页以上的,应当用粘贴方法,不用订书机装订,文书正本在五页以上,可采用胶印的方法,也可采用骑马装订,天头地角距两钉为7厘米左右,不盖骑缝章。
    21、除上述规定外,其余印刷标准,依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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