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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幕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简论

    [ 姜朋 ]——(2001-12-26) / 已阅22702次

    [9] 杨志华:《证券交易责任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
    [10] 参见林诚二:“论债之本质与责任”,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7页。
    [11] 关于法律体系,王泽鉴先生曾指出:“由于其本身亦系建立于价值判断之上,故亦具有规范之功能”。见“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
    [12] 钱国成:《论侵权行为》,载刁荣华主编:《中国法学论著集》,(台北)汉林出版社1976年版,第404页。
    [13] 郑玉波著:《民法债编各论》(下册),(台北)1972年著者自版,第474页。 转引自前引[2]赖英照书,第464页。
    [14] 如史尚宽先生认为,“依余所见,此项请求权性质为形成权。”见氏著:《债法各论》,(台北)著者1973年自版,第417页;另见,前引[2]赖英照书,第468页;雷兴虎:《论公司的归入权》,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105页。
    [15] 参见前引[14]雷兴虎文, 第105、106 页。
    [16] 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11版,第47页、第50页。1958年Hans Dolle教授在第42届德国法学家年会上发表题为Juristische Entdeckungen的专题演讲,指出形成权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发现,其基础乃由Enneccerus所奠定。Enneccerus在其关于法律行为的著作(1889)中讨论到所谓“取得之权能”(Erwerbsberchtigungen),并尝试探究此项难以纳入权利体系中之“权利”的发生及本质。其后Zitelmann在其关于国际私法的著作中,以贯彻新认识所必须具备的明确、精细与一般化的能力,铸造了法律上“能为之权利”(Rechte des rechtlichen K?nnens)——权能(Kannrecht)——的概念,Hellwig对此深表赞同,最后由Emil Seckel在其属于德国民法学上最卓越的论文(Die Gestaltungsrechte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Festschrift für Koch(1903))中,以创造性的文字,妥当简要地称之为“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并对制作严密的分类,标明其本质,探讨其发生、变更、让与、消灭等问题。见Hans Dolle:“法学上之发现”,王泽鉴译,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3页。
    [17] 见李开国主编:《中国民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2页。
    [18] 见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又见前引[9]王泽鉴文,第150页。
    [19] 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台北)著者自版1980年3版,第27页。
    [20] 前引[16]郑玉波书,第48页。
    [21] 李宜琛著:《民法总则》,(台北)国立编译馆1977年6版,第48页。
    [22] 前引[18]梅仲协书,第36页。
    [23]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另见前引[6]张俊浩书,第543页。
    [24] 王泽鉴著:《民法债编总论(一)》,(台北)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8-40页。
    [25] 前引[11]王泽鉴书,第151页、第150页。
    [26] 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57条,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89条。
    [27] 前引[7]张俊浩书,第288页;另见前引[23]佟柔书,第329页;又,王泽鉴先生亦认为“消灭时效之适用对象,限于请求权”,“除斥期间经过后法律效果是形成权消灭”,但其亦指出“并非任何形成权均受除斥期间之规律”(见王泽鉴:“权利失效”,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312、313、310页),此点不可不察。
    [28] 前引[16]郑玉波书,第50页。
    [29] 前引[14]雷兴虎文,第106页。
    [30] 此“请求权(能)”之基本权利为归入权(债权)。
    [31] 关于股东个人诉权,详见石少侠著:《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页。
    [32] 对此,台湾学者赖英照先生有不同看法,其认为内幕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标准较为明确,且易于做客观的判断,滥诉的顾虑较小。见前引[2] 赖英照书,第466页。
    [33] 关于股东义务与董事义务,详见前引[31]石少侠书,第193,242-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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