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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法院信访体制改革的思考

    [ 蔡鸿铭 ]——(2006-12-8) / 已阅27769次

    (3)认真对待初次来信来访问题。实践证明,初次来信来访问题解决不好,会导致一些当事人由“信访”变为“来访”,由“初访”变为“重访”,由“逐级访”变为“越级访”,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要努力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接待、登记、答复、处理一条龙的岗位责任制,力争将初信初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信访工作的良性发展的局面。对待上访人员要有“四心”:一是“热心”,对待来访者要热情,向其讲明政策法规,说清道理,以理服人;二是“耐心”,因来访人往往不懂法,文化水平亦不高,有时反映一个问题一时半刻表达不清,我们的信访人员必须耐心倾听,不要以“急”对“急”,以“硬”碰“硬”;三是要“专心”,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认真思考,要经常从来访人的角度为其考虑,认真解答,帮助其依法律按程序办事;四是“诚心”,对一些反复缠诉的来访者,要做好开导工作,抓住其反复上访的原因向其讲明不能再上访的理由,做好说服解释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之以法,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
    (4)切实解决重信重访问题。群众多次来信来访,必然是要求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对上访老户包案到人,对于应由本院处理的问题,尽快了解情况,发出督办函,由承办人拟定解决措施,限期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写成书面报告,由信访人员书面回复信访人处理情况;对法院已处理,但仍反复缠诉的来信来访者,认真开导,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如来访者仍坚持的,作出书面回复后本院不再处理。
    (5)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信访”。将信访工作视为联系群众、了解办案质量、促进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逐步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双管齐下的监督格局。对上级法院、人大、政法委等部门督办、交办的案件,应充分重视。并且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信访案件处理的透明度。通过加强信访信息沟通,使各个部门做到职责上分、思想上合,业务上分、管理上合,形成交流密切、上下联动、立体交叉的大信访格局,杜绝“暗箱操作”,使信访工作“阳光”化。
    (6)狠抓信访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信访队伍。信访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院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实施,提高信访干部队伍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加强信访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在信访干部中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二是进行业务培训,把精通法律、善于调和的同志充实到信访干部的队伍中,充分发挥他们娴熟的法律业务知识,依法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三是转变接待作风,改变官老爷的态度,使信访工作成为实现“三个代表”的重要窗口
    (7)规范农民涉法信访行为,对无理缠访缠诉者不可姑息迁就。目前,在我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就是将当地群众的上访次数、上访规模作为衡量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某个地方频频发生上访, 特别是集体上访、进京上访,这个地方就被认为社会不稳定,地方领导将会面临严峻的一票否决。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屈从于上访压力,对涉法信访一味迁就, 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者得到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甚至使部分人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觉。对待部分人的无理缠访,首先必须坚持原则,不可姑息迁就;其次,要机动灵活地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如公开听证、公开答询、邀请人大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及当事人近亲属参与等方式,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促使当事人息访息诉;最后,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处罚。
    4、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民主法制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群众的民主和权利意识得到增强,注重了对权利的追求和运用,但在权利的行使、保护和救济的手段上,却出现了有法不依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与其它组织合法权益。这概括地讲就是法制观念淡薄、权利的行使背离和违反法制,大量出现的重复案件也正源出于此。所以,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法制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政治觉悟,克服群众中存在的“权大于法”、“有理有权怎干都行”的错误认识,增强他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合法性,防止有法不依、违法抗法现象的发生。
    四、法院信访体制改革的目标——提高司法能力
    1、及时发现审、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审判监督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申诉的权利,这种申诉的权利范围是广泛的,对案件的申诉当然也包括在内。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强了告诉申诉工作,实行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庭的作用,信访部门通过处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及时发现可能错判的案件,转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全面复查,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对超过审限的案件发出督办通知书限期结案;对反映执行不力的信访件及时交办,限期回复,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对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维护法律尊严,及时、快捷、准确反映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2、处理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
    社会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告状无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就是要让每一位信访人员都有一个说理的机会,并获得一个负责的说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错误的裁判看似一桩小事,但对当事人来说会受到很大的侵害,当事人的亲友也会对法律失去信任,甚至对政府和法院产生不满或怨恨。近年来,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案的数量逐年上升,导致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审判人员认识不足和工作上的疏忽,也有极少数是审判人员徇私枉法、违法审判造成的,这就是人民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司法腐败。对于这个问题,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如不得到有效遏制,将会成为不安定的因素。人民法院面临大量的来信来访,如果处理不当,也会使当事人告状无门,矛盾激化,进京访、越级访会越来越多,可能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强化信访工作,加强监督,及时妥善处理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
    3、擦亮法院“窗口”,密切联系群众。
    各级人民法院每天都要处理大量来信来访,首先由信访部门或立案庭这个窗口接待、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最先接触的就是通过信访部门或立案庭这个窗口了解和观察法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政策水平,观察人民法院司法的形象,可以说法官的工作态度如何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直接关系。他们来到人民法院不是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对人民法院裁决不服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给予平反。法院信访人员,多数是讼累缠身,涉及自己的利益,往往心情比较激动,容易与任何与之相对的人产生抵触情绪。因此,信访部门或立案庭能否及时依法处理群众的诉讼请求,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尊严。做好人民法院的这个“窗口”工作,是搞好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基础,人民法院是通过自身的审判活动为人民服务的。实践证明,只要做好法院窗口工作,告状难、申诉难的状况就会大大改进。
    4、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由于我国社会法律文化的相对贫乏,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不多,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新知识接受能力差,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而法院的信访工作除包括上述的三个作用外,还肩负着另一个任务——法律咨询解答。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近年来,一些群众遇到涉法的问题会来信来访法院,咨询解决的途径,以法律手段捍卫其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官的业务专长,采用来信回复、来访解答的方法做好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及时有效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普及法律,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将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小结
    信访作为反映民愿、解决矛盾的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实践中的集中体现,历来为党和政府所重视,并日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欢迎。但信访的数量逐渐增加,类型更趋复杂,人数逐渐增多同样是不可小的,应该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和深刻的反思。认真查找信访产生的深层次矛盾从而掌握解决信访的规律和方法并且对之加以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无疑是我们应直接面对的课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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