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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障

    [ 周本强 ]——(2006-12-4) / 已阅91055次

    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比社会暴力更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惩处,是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和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良好征兆。
    不过,《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遵循“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权,以私人自治为主,国家公权适当干预为辅”理念。何况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其家庭成员私人的自治空间,理应成为国家公权审慎介入的“特区”。社会性质的调节组织、心理咨询组织、婚姻家庭救助组织等社团在预防和调解家庭暴力方面往往可以发挥特殊作用,其效果显然比公安、司法机关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预要好得多。
    因此,我们必须依托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以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力执法为后盾,建立一套社会综合性维权机制,即从建立和健全6大网络,一个中心入手:以公安部门为主体,形成制止惩处家庭暴力的保护网络;在法院建立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司法维护网络;利用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的资源,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用,形成行政协调维权网络;发挥妇联信访“窗口”作用,健全信访维权网络;依托社会和调动民间性组织的力量,建立妇女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例如,长沙市芙蓉区实施创建的“零家庭暴力”工程,就是基本遵循这种模式。目前,全区13个公安派出所和52个社区警务室都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13个街道(乡)、52个居委会、14个村已全部建立了维权工作站点,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受虐者“庇护中心”也建立起来。它们坚守家庭暴力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的目标,在2001年,全区家庭暴力新的发案率比上年大幅下降,重大家庭暴力发案率为零,有效地遏制和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13]
    此外,社会舆论在谴责、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新闻媒体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发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曝光和监督作用。同时呼吁各类文化传媒时刻不忘以一种积极健康的方式去引导人们的婚姻行为。另外,由于执法人员及相关机构决策者对家庭暴力缺乏社会性别敏感性等,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还应建立国家性别统计机制,设立包括针对妇女的暴力、家庭暴力在内的分性别的统计系统和统计规划,建立完整的分性别的统计数据库,为国家决策提供可靠数据;以及对全体公民特别是决策者、执法者进行社会性别及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培训,提高公众反暴力的意识[14]。
    (四)构筑新时期家庭伦理道德体系
    一般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二者是既分离又相关联的社会控制力量,是分不开的。哲学上说,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要想从源头上根治家庭暴力,不能仅靠法律的外在威慑力,必要时需辅之以内在的道德约束。尤其是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重的今天,道德被赋予了时代的新内容,发挥着法律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避免家庭暴力的重演,我们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法律规范的同时,还需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况且婚姻家庭大都带有人生自我认识、自我探索和自我把握的性质,主要诉诸于人的自律精神,诉诸于人的良知。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博士李颖和郭清香认为:“道德是人心的法律”,唯有让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继续发挥中华民族互敬互爱等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才能从潜意识里制约施暴者的外在行为,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家庭暴力的蔓延,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34-35.
    [2]孙彬,姬新江主编.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3.
    [3]阙祥才.家庭暴力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4,4:86.
    [4]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A].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Z],北京:中国法学会,2002.
    [5]红子. 遏制家庭暴力[N].娄底晚报,2001-3-7.
    [6]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N].人民日报,2003-4-3.
    [7]陈丽平.立法对家庭暴力说不[N].法制日报,2005-08-15.
    [8]王维航.我国现代婚姻暴力问题及对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2:120-121.
    [9]陈敏.我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司法保护[J].中国律师,2003,4:73.
    [10]阙祥才.家庭暴力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4,4:86.
    [11]荣维毅.中国妇女报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宣传报道的成绩和经验[C].妇女传媒与妇女发展论坛,2004,9.
    [12]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2:23-24.
    [13]江晓军,熊曙辉.长沙市芙蓉区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受肯定[N].湖南日报,2002-4-4.
    [14]陈丽平.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主席陈明侠呼吁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N].法制日报社,2005-09-02


    on Guaranteeing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Family Violence
    ZHOU Ben-qiang
    (The Fourth Branch of Sinohydro Engineering Bureau 8,Changsha 410119,China)

    Abstra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Guaranteeing Law modified on August28,2005 definitely prohibits family violence to women ,and regulates the supervision and rielf measures and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should be undertaken .On account of these ,aiming at accelerating the perfection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mechanism, this text focuses on how to guarantee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mily violence in new era ,defines family violence ,analyses the causes of family violence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banning family violence ,and mainly probes into countermeasures and steps against family violence.
    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 women’ s rights and interests; right-guaranteeing mechanism; legal norm; moralization













    总共2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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