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上海应当加快信息化立法进程

    [ 俞云鹤 ]——(2006-11-21) / 已阅23968次

    二、上海在信息化立法方面与兄弟省市的差距

    上海市近十余年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市计算机总量和上网用户数在全国名列前茅,各种信息化基础设施不断建立和运转,使上海正在朝着包括信息化在内的“四化”目标飞速前进。然而,上海在信息化立法方面,虽在政府信息公开、信用征信、信息应用等方面有许多成绩,但总的看,与外地信息化立法先进的省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上海至今没有一部关于指导和规范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而深圳早在1999年即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湖南省在去年(2004年)出台了《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青海省则公布了相应的政府规章或党政部门联合公布法规性文件。

    (二)在信息化建设的许多重要领域,如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制建设,本市与外地存在的差距是明显的。比如电子政务方面,广东、北京、天津、海南都有相应的政府规章,本市没有一件相应的政府规章;电子商务方面,广东出台了《电子交易条例》,本市至今尚在酝酿之中;信息安全方面,辽宁出台了两件相关条例,广东、山东、江西、云南和天津等省市都有相关政府规章,本市没有一件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仅有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本市信息化立法相对滞后,因此仅凭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难以完全起到规范和协调全市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运作,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本市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上海市现行有效的几件信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已和上海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比如1988年4月7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1994年6月14日第一次修改、1997年8月13日第二次修改的《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已完全不符合实际状况。该规定明确上海市的邮电通信规划与监管工作由邮电管理局主管,具体应用问题也由邮电管理局解释。然而,上海目前的情况已经完全不是这样了。这就使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执法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不执行吧,这部地方法规并没被废止,仍然属现行有效的法规;执行吧,邮电管理局早就不复存在,谁来负责执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相比之下,有些兄弟省市对一些已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能够及时采取修正、修订或者重新立法的措施,避免了法规严重滞后的弊端发生。

    通过对兄弟省市和上海市信息化立法情况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出,有些兄弟省市尽管在信息化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上可能比上海稍差一些,但是一些省市在信息化立法建设方面要好过上海市,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海应当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承认差距,奋发努力,迎头赶上,加快信息化立法进程。

    三、对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的建议

    为了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进程,缩小和兄弟省市信息化立法先进地区的差距,现就上海市信息化立法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上海市立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亟须调集力量,整合资源,学习和借鉴深圳、湖南、海南等地的立法经验,研究和制定一部规范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信息化条例》或者《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二)上海市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信息安全等重要的信息化领域,在实际工作中已建立了许多规章制度,也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建议将这些好的经验与做法,通过收集和整理,使之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尽可能在相关领域出台相应的政府规章,条件成熟时出台地方性法规。目前作为应急之需,可以将一些已出台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程序,使之上升为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三)对于一些明显过时或者因上位法颁行而必须修正、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已明显过时的《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建议予以修改或废止,另行研究和制定相关法规。2006年5月7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是近年来上海市信息化领域的一部重要的政府规章。以此为契机,希望上海市能有更多的信息化法规出台。

    (四)为了尽快扭转上海信息化立法滞后的现状,对今后几年全市信息化建设的大政方针有所规范,建议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在本市综合性信息化地方性法规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否先由市党政机关联合公布有关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决定》等。

    (五)建议上海市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加大对全国各地信息化立法建设和经验的调研,从中总结出一些值得借鉴和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利更扎实地搞好上海的信息化立法建设,促进和保障上海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首次发表于《上海律师》2006年第2期,修改于2006年11月20日)


    (本文作者系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