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防卫过当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 徐光华 ]——(2006-11-14) / 已阅41852次

    2.行为人出于间接的故意造成过当的结果。即指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而放任不应有的危害的发生。在很多情形下,行为人对于制止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应有损害,也即正当防卫限度内的损害,行为人都是出于直接故意而实施的,但问题在于,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防卫人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形,或者是基于对不法侵害人的激愤,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形,过当的危害结果是在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基础之上造成的,只是由于行为人的放任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还是作为防卫过当处理较为合理,当然防卫过当还是需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规定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因为,毕竟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由于自身的紧张等实际情形,对其实施的防卫行为难以控制,难免出现过当的情形,鉴于这一原因,各国的刑事立法也都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3.行为人出于过失造成了过当的结果。行为人在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时,由于自身的过失等情况,造成了过当的结果。此种情形,对于过当结果,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当刑法对相应的过失行为进行处罚时,就应当追究行为人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德日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对过当这一事实有认识时,才是防卫过当;如果对过当没有认识,即过失的防卫过当的情形,则是一种假想防卫。 也就是说,仅承认有认识的过失行为(即我国刑法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防卫过当,对于无认识的过失行为(即我国刑法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承认可以造成防卫过当。也有的国家刑法承认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是过失,并没有区分有认识的过失和无认识的过失,例如,奥地利刑法第3条第2项规定:“逾越正当程度之防卫,或显不相当之防卫,如纯系由于慌乱、恐惧或惊愕者,以其过失而逾越,且对其过失行为有处罚之规定者为限,罚之。”笔者认为,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都有义务防止造成过当的结果,因此,无论防为人是否认识到了,只要造成了过当的结果,都有可能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即防卫过当可以是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4.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的过当行为。可以将此类行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由于高度的紧张,已经失去了理智,在行为的过程之中,根本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意义,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过当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的此种高度紧张的行为是由于不法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即使行为人的反击行为造成了过当的结果,也不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从刑法的基本理论我们可知,行为人对于既非故意又非过失的行为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对此种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上,可以说不存在争议,但问题在于,此种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认为,此种行为根本就不存在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而不是减免处罚的问题,因此,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来看,不宜认定为是防卫过当。第二种类型是指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不少人出于本能的行为或反射活动实施的侵害行为,例如,对于不法侵害人的突然的背后袭击,行为人本能地或出于反射动作实施了一系列打击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下,由于行为人这种既非故意也非过失的行为很难说在主观上有值得非难之处,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即使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也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就不能被认为是防卫过当,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只是出于本能的反映或者是反射活动,至少从主观上而言,没有必要去非难行为人。第三种类型是指上述类型之外的,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造成的重大损害行为,这种情况同样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无罪过性而不应以防卫过当论处。由于我国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论体系的诸多差异,对于上述三类情形,不少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是防卫过当行为,但不处罚。例如,德国刑法第33条规定:“行为人由于惶惑、恐怖、惊愕,致逾越正当防卫之限度者,不罚。”瑞士刑法第33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者,法官依自由裁量减轻其刑,因过于激奋或惊惶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奥地利刑法第3条第2项规定:“逾越正当程度之防卫,或显不相当之防卫,如纯系由于慌乱、恐惧或惊愕者,以其因过失而逾越,且对其过失行为有处罚之规定者为限,罚之。”日本审判实践也对此持肯定的态度。可以说,虽然这些国家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是防卫过当,但是也不对之进行处罚,这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处理结果也是相同的。
    基于此,笔者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主观无过错的过当行为,没有成立防卫过当的余地,根本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不同罪过形式下实施的防卫过当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此,其刑事责任减免的程度应当有所不同,因此,必须从主客观两方面统一起来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四、防卫过当认定中的证据的搜集
    较之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较为严密地阐述,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实践中的认定远比理论上的这些详尽阐述简单得多。从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理来看,一般而言,都是十分简单地进行处理,其中关键的原因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司法实践中很难收集证据进行认定,或者说忽略了对一些重要证据的搜集。可以说,由于证据收集具有很大的难度,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刑法理论远比司法实践的操作复杂很多。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正当防卫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否则,关于防卫过当的理论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笔者认为,在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证据搜集过程中,对于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经常忽略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一)注重对当事人所处状况的分析
    法官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站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立场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殊不知,一个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能会出现过于紧张,甚至是缺乏理智的行为,如果对此不予以考虑的话,那就没有再现案件的事实,这对防卫人是十分不利的。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人都会出现紧张的情形,所做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不是一般的局外人通过书本或理论就可以简单理解的,由于个体的差异,更有甚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能会失去理智,头脑一片空白。因此,应注重对当事人所处状况进行一个较为客观的分析。“作为一个审判人员,应该设身处地地判断防卫人在正当防卫情况下的主观意图,分析产生其主观意图的客观因素。” 同样,作为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也应当站在这样的立场来收集此类案件的证据,还事实的本来面目。
    (二)注重对当事人的性格、经历等的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仅注意对过当结果的认定,忽略了对防卫人本人的情况的分析。胆小的受害人,面对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很严重的结果,而胆大的受害人,可能能较为冷静的对待,不致于造成过于严重的后果。曾经受过不法侵害的人,并基于此受到了威吓,再次面对类似的不法侵害时,可能会做过较为过激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本人的情况也是我们认定正当防卫时所需要处理的问题。不同人的心理状况、经历等,如心理承受力、性格等,决定了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时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对策。因此,不能忽略防卫人的个体差异来认定某行为是否防卫过当,必须对当事人的性格、经历等进行一番分析。
    (三)注重对不法侵害人的情况的全面认定
    对于同一受害人而言,面对不同的侵害会采取不同的对策,即使是面对类似的侵害,如果是由不同的行为人实施的,也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如行为人的外貌也会对受害人的心理产生不同程度的恐惧感,一个长得凶神恶煞的人与一个文质彬彬的人实施的类似侵害行为,对受害人产生的恐惧感就会不同,进而被害人采取的防卫方法也会不同。不同的不法侵害人的平时表现如果为防卫人所知悉,也会对防卫人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进而对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有所影响。另外,不法侵害人的心理、性格对受害人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压力,例如,一个心狠手辣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与一个平时表现都较好的人实施相同的侵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就会不一样,进而,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受害人采取的反击方法就会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不法侵害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认定,进而确定受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是“相当”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收集与侵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力量、攻击的缓急程度、一贯表现等诸多方面的证据。
    (四)注重对不法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比较分析
    同一受害人,面临不同的不法侵害人会采取不同的防卫手段,同样,不同受害人,面对同一不法侵害人的类似侵害时,也会有不同的反映,即使是同一侵害人,在不同时间面对相同的不法侵害,也会采取不同的防卫手段。如何认定行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有必要将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二者的情况比较起来进行研究,即必须考虑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的差异、力量的差别、攻击的缓急程度、法益的比较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综合的判断。 因此,实践中,对于二者的情况应当注重作一比较分析,从而正确认定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