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宁湘 ]——(2006-11-12) / 已阅17155次
第十一条 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 市州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 由市州人事局直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 在市州民政局、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任)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 跨县区市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二条 县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以外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三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市州、县区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管辖的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提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市州、县区市仲裁委员会因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时,由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 2001年5月14日施行的《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6]规定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六条 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人事争议:
(一)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二) 人事关系在省的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
(三) 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四) 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
(五) 其他应该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 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市(州)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境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驻市(州)的中央、省属单位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 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县(市、区)、乡(镇)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
从上述四个省的规定看,福建省大致采用了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基本模式,适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并且福建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规定》中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3]。江苏省除规定适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外,还有仲裁机构之间的协商管辖与上级人事部门的指定管辖。江苏省的《暂行办法》中虽规定了“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但省、市、区三级仲裁机构之间仍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从管辖种类上讲甘肃省《暂行办法》规定最为详细具体,不但设定有指定管辖,还设定了移送管辖以及跨行政区域人事争议由上一级仲裁机构来管辖的规定,实际上是规定了管辖异议。
四川省的《办法》对管辖的规定总体上与福建省大体一致,划分简明、层次分明。需要说明的是,《办法》中“人事关系在省的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的管辖划分,并非如同《办法》规定以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关系来确定,而是的党组织关系是否在四川省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中央单位在这里的"挂靠"的不是人事关系上的挂靠,而是在党组织的领导关系所在“级”,中央单位人事关系永远不可能归地方,除非该单位下地方,只有党组织关系与地方存在着“挂靠”关系。在挂靠原则下,在中共省委组织部管的中央单位内的人事争议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自然在市委组织部管辖的中央单位内的人事争议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
四川省《办法》由于系早期文件,其中,“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意味着,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可以提审全省范围内的所有案件,这实际上不现实,也行不通,也不符合仲裁的基本原理。首先,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之间原则上没有隶属关系,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其次,劳动争议仲裁也好,人事争议仲裁也罢,均没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出申诉的制度以及选择管辖的权利与制度。这项早期规定也会导致很多弊端,“重大影响”由哪个机构来认定等诸多实际操作问题这里暂不作讨论。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更是罕见。因此,四川省《办法》第十六条第1款第(四)项、第 (五)项只是一个预设,类似于兜底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太大的直接意义,只是给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或许是两条转移(选择)管辖的可能性。
三、现行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严格实行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可一定程度地排除行政干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有利于划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江苏省、甘肃省、四川省三省在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委的“级别”上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如江苏省《暂行办法》中有“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受理”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仅无法排除仲裁机构之间的干预,就连人事厅、局都可以干预、决定仲裁案件的管辖,根本谈不上公平公正、依法仲裁。又如甘肃省《暂行办法》中有“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的规定,直接在各仲裁委员会中划分了级别,实际上就是对甘肃省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之间“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确定。四川省的《办法》中虽然没有江苏、甘肃两省那样的规定,那样的用语,但其《办法》第十六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所预设的负责受理“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及“其他应该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是最大限度适用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凭借这三项规定受理或提审四川省行政区域的任何一件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对于仲裁机构的描述应当采用“××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样的用语。都应在在总则中增加“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条款。
2、实行以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人事争议仲裁管辖原则。
基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一原则,实行以属地原则为主,结合事业单位级别,申请人具有选择权的管辖原则。所谓在仲裁管辖中的属地原则,即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所在地两层含意,即四川省的人事争议案件只能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确定管辖,而不能由,如重庆市的某个仲裁机构来管辖;其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辖确定应当由事业单位所在地来确定;第三,再结合事业单位的“隶属级别”(事业单位所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级别,即俗称:省管、市管等等)来确定某一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具体管辖。
另一方面,一般省市规定中都未规定“管辖异议”,其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人事争议仲裁没有第二次裁决制度,即没有另一裁决机构来裁决“管辖异议”,故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都不得设立管辖异议的制度。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答辩期内向已受理该案件的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管辖复议,其管辖复议应当由受理该案件的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决定。该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复议,也不得就管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法律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3、赋予申请人对仲裁机构管辖享有选择权。
赋予申请人对仲裁机构管辖享有选择权,可以提高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避免、减少或杜绝部分或全部来自与国家机关的行政干预,打破区域内独霸仲裁的状态,真正推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事业向前发展。
以“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为例,来观察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从属地原则上讲,“省内跨市(州)”意味着,自人事争议发生之始,甲市(州)与乙市(州)都有可能管辖某一人事争议案件,该两市(州)对实际案件的管辖来源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一旦受理若当事人不提出异议,该案的管辖异议问题就此不存在。如果当事人选择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提出管辖异议,该案应当依据“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的现行规定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此我们不难看出:一件人事争议案件可能导致多个仲裁机构有管辖权,即当事人对管辖享有选择权本身就活生生存在。赋予当事人仲裁管辖选择权除其本身实际存在外,也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实际需要。在当事人享有并行使仲裁管辖选择权时,形成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最终选择权、确定权在当事人,而不在仲裁机构自身。
如果说明文规定赋予申请人享有选择权,申请人选择谁,有管辖权的被选择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而不得拒绝。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中这类情形已发生较多,如案例,一员工选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申诉,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送达受理法律文书之初,用人单位便向该仲裁委提出,我单位属于省级单位,请求移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该案移送,最终××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工人)获胜。该案的受理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权,后来的移送是基于级别管辖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
4、实行协议管辖、移送管辖,不实行指定管辖。
通过前面案例可见,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权,其仲裁申请权、申诉权将遭遇法律障碍,甚至因仲裁管辖的设置不科学其申请权被剥夺。赋予当事人具有管辖选择权,当事人行使管辖选择权,除自己在申请时进行选择外,还可通过另两个途径保证,一是,可以约定或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达成可以是事前,也可以是事后;二是,已受理案件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收到该案被申请人要求移送的请求,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可决定是否移送。不可否认,这里当事人请求移送案件,包括着:(1)其移送管辖是有限的,部分移送管辖的案件并非原受理机构对该案无管辖权,而是基于接受移送的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可能对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更为有利;(2)当事人请求移送管辖中包含着管辖异议的情形在内。
指定管辖,一般是指上级机构按照某种规则指定某一下级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即上级法院是采用民事裁定的方式来实现指定管辖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上级与下级的划分,自然也就不存在能作出指定行为的主体,因此人事争议仲裁之管辖中不应当存在指定管辖。
5、依法尽责行使管辖权。
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包括依法与符合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委、仲裁庭和仲裁员职责的前提下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还包括着在管辖权范围内,正确行使管辖权限,不减少也不扩张管辖范围;符合管辖范围的不推诿、不扯皮、不得拖延;不符合管辖范围的不隐瞒,诚恳地向申请人解释清楚,有效地切实做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方面工作,减少当事人的申请之累。设在级别高人事主管部门内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提审或者以“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其他应该由省(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为由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参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文献
[1] 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2]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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