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安 ]——(2001-11-14) / 已阅28158次
建议有关部门开始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工作,将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除了宪法争议以外所有公法案件。
3.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审查机构的确定,一个是审查机构的地位。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中国方面有极大的选择余地。中国可以建立一种新的专门审查机构,也可以指定一个目前执行其他职能的既存机构担负审查职能,还可以维持目前执行审查职能的机构。
关于审查机构的地位,执行第一级审查的机构既可以是行政性质的,也可以是司法性质的,但是执行最后一级审查职能的机构必须是司法性质的。无论是那种性质的审查机构,在地位上都应当是公正无偏袒的、独立于有行政执行职能的机构的和与争议事项的结果没有实质性利益的。
解决司法机构独立公正适用法律的问题,比较长远的和彻底的解决办法,是修改宪法设立行政法院,以体制上的彻底更新得以对行政诉讼制度重新进行设计。在目前法院体制下的改革,应当以克服法院的地方性和改进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任用条件为主。
这里提到克服地方性的主要理由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事项原则上应当是专属中央政府决策、立法和承担国际义务与责任的事项,这既是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也是中国入世最重要的基本承诺之一。克服地方性的基本要求是,地方机构不得以地方性理由干预涉及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案件的处理。
改进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任用条件的目的,是使职业素质和专业知识成为司法人员任职的必备条件。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是实行法治的基本要素。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是实行法治和达到相应程度的最重要标志。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任职条件关系到对涉及WTO案件的审判质量,也关系到中国实施WTO义务的法律能力。
4.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方面主要有司法效率和上诉问题。
WTO相关规则和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中一再提到司法审查应当是“迅速的”。这一关于审判效率的原则要求,不但是对市场中贸易机会变化迅速的反映,而且是防止因为司法程序冗长造成新的贸易壁垒,成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行政审判时间较长效率低下,也是中国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和相应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WTO相关文件对上诉问题的要求有:第一,审查程序应当包括给予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以上诉的机会,并且不会因为上诉而受到处罚;第二,一定给予当事人最后上诉到司法机构的机会;第三,应当将关于上诉的决定告知上诉人;第四,上诉决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上诉人还有权了解进一步上诉的权利。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比较突出的问题发生在第二和第四项方面。拒绝受理棘手行政案件和判决缺乏说理性从而造成司法判决的武断,是入世后行政审判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