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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及责任

    [ 刘玲芳 ]——(2006-11-1) / 已阅150115次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③按照该观点,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见死不救,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故意将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转移、抛弃,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均应定交通肇事罪,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如有的学者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④ “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致伤人员移弃荒野造成死亡的,应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观点排除了故意杀人的情形,但将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纳入了其中。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因故意(包括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⑤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比较正确合理的,它符合了刑法中犯罪构成的理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应分为两个阶段来理解:交通肇事阶段和驾车逃跑致人死亡阶段。“因逃逸致人死亡”实质上是对前行为的延伸,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加重情节。如上文所述,虽主观上可能存在间接故意,但实践中还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方面。根据笔者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比较,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刑法》与《解释》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根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有车辆2800万辆,在如此巨大的数量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隐患——根据交通部统计的数字,2004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50余万起,死亡12万人,伤40万人。在这些惨痛的数字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为黑暗名词——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一种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危害性极强的行为,既为伦理道德所排斥,又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笔者通过本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做出了阐述,既探讨了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行为性质,也探讨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的实际问题等。在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时笔者更意识到,我国现有法律对调整该领域法律关系时,还是有诸多的漏洞和争议。这对法学理论研究是一个挑战,对司法实践活动也是一个挑战,只有正确把握法律条文本身含义,有机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才能将法的作用发挥到一个新的高度,才得以充分体现法在社会机能中的基本价值。这是本文研究问题的价值归宿。
    注释
    1、转引自高闽辉、纪凤华:《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中国法院网.
    2、叶远鹏、叶远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3、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
    4、魏克家、欧阳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5、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林亚刚著:《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上),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3]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李继远主编:《交通肇事案探析》,天津大学出版社,1990版.
    [5]李琼瑶主编:《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勘查和侦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版.
    [6]赵汝昆、王运声:《 交通肇事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
    [7]祝铭山主编:《交通肇事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8]瑜粉红:《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探讨》,载《南都学坛》,2004第6期.
    [9]冯金银:《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2004第7期.
    [10]薛满果、薛满堂:《试论交通肇事罪》,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第12期.
    [11]左信:《交通肇事罪立法利弊分析》,《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5第1期.
    [12]刘艳红:《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个案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
    [13]朱建华、都元龙:《“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成为独立罪名》,《广西社会科学》,2003第3期.
    [14]李学同:《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载《法学评论》,1991年第4期.
    [15]叶远鹏、叶远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载《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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