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成喆 ]——(2006-10-28) / 已阅18700次
项目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成本、应交的税费(如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和合理的利润。因此代建费只是项目代建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大致相当于实施阶段的成本),而不是全部。项目代建费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可以: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详细列出费用明细及取费依据,并请评标专家就代建费作出专项评审。但要注意防止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中标现象。
3.2.3项目管理公司资格确认的意义及法理、法律分析
对于代建单位资格的问题,应该提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公路建设是我国投入很大的基础建设,从1990年到2003年间,我国投资在公路上的资金就高达2万亿元,仅2003年就高达3715亿元,如此巨大的投入要在代建制度的框架下运转,如何能找到一个好的项目管理公司是重之又重事,从定项之前到最后项目使用单位接收项目,项目管理公司的能力决定了项目是否能达到资金收益最大化.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在法律上仍没有给出对项目管理公司的资质如何考核的规定.但是一些地区由于公路项目代建制发展很早很快,无规则可依已经不能满足市场要求.除了符合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的法人资格规定外,如建设部于2004年11月16日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规定:
“[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试行)>>第六条 , 河南省《河南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公司从业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规定、办法都对代建单位做了相应的规定.这里笔者就不一一列举了.
§4.结语:
公路建设是我国重要的建设项目,公路项目政府代建制关系到整个公路建设的前途发展.如何让公路建设制度更完整更有效,是我国政府、公路工作者、公路方面专家与学者的共同的课题.坚持公路项目政府代建制,用法律将其作为一项制度保留下来更好的发展与完善应该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贺宏斌.《公路行政的法理学界说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2000,(3)
甘文成.《项目“代建制”试点的比较分析与研究》. http://www.chinahighway.com/news/2005/91509.php, 2005年01月06日
游劝荣.《法制成本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5年 12月出版
茅于轼.《节约型社会资源价格》[J].《南方周末》2006年4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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