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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城市动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理分析与建议

    [ 李克垣 ]——(2006-10-26) / 已阅42797次

    在进行动迁启动、方案的制定时,要依法进行举行意义的听证会,并探索创立听证结果可以诉讼的原则,加上一层司法的过滤和保护,避免动迁的随意性。在动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原则,依据法律精神和正义原则来开展工作,不能够依法对自己有利时就依法,无利时就规避或曲解法律。同时,在动迁时,应引入独立监督机构,有效监督整个动迁的操作过程,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3、从政府机构改革的角度出发,给街道办事处予以恰当的定位。
    从目前社区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街道办事处需要进行改革。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改革思路,目前在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把区级政府与街道合并成形成一级政府。合并后仍然可以叫区级政府,但实际执行是现在街道的职能加上部分目前区级部门的职能 ,从面积上来说,比目前的区级政府辖域要小,比街道辖域要大。这种改革涉及法律的修改,机构的撤并,阻力较大,但目前在有的省市进行类似的试验的。再一种是还街道办事处以本来面目,只作为区政府在地区的派驻机构,不承担具体行政职能,主要负责地区居民信息反馈、为职能部门提供协助、代表区政府监督职能部门在地区履行职责。基本类以香港的区民政事务署。
    在两种思路中,街道在维护稳定工作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在第一种思路中,街道(已变为区政府)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思路中,街道承担的矛盾信息的及时反馈,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化解的职责。街道只有定位清晰了,才能在社会稳定工作充分发挥好职能。
    4、从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出发,给街道处理稳定工作事务的相应权力。
    无论实行哪种模式的改革,在维护稳定工作中,都要实现街道的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如果要街道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要相应的赋予其多大的权力,并给予相应的财力保障(即“利”的问题)。就目前情况来说,要求街道做到守土有责,承担维护地区一方平安的职责,那么权、利上要相应一致,具体来说:(1)在权上,要给予街道对地区内对应设置部门的一定的指挥、协调权及考核权。因为维护地区稳定,需要各对应部门发挥作用,街道只有具有了指挥、协调权及考核权,才能及时调动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好动迁稳定。(2)在利上,切实落实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专项经费给街道以相应的财力保障。现行财政体制下,街道可支配财力有限,而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其他如小区创建、卫生整治、绿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很大,使街道财力捉襟见肘,因此需要设定专门经费,以保障社区稳定及社区管理的顺利实现。






    2004年11月15日 初稿
    2005年 2月15日 二稿
    2005年 3月17日 三稿
    2006年10月24日 定稿
    李克垣于上海
    E-mail:likeyu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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