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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在被蚕食的领地--对中国律师业务空间受挤压现状的忧思

    [ 韦群林 ]——(2006-10-13) / 已阅20317次


      这类蚕食当然也属于“违法性蚕食”的一种,只不过蚕食者往往直接或间接掌握着权力资源,如国有企业甚至党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官员;或者可以沟通、“沟兑”权力,如退休政法官员。与单纯的违法性所不同的是,蚕食律师业务领地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腐败行为的发生。如某中级法院原经济庭法官姚某长期与律师“合伙”开展律师业务,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为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律师,其实律师业务也有他的份,每年的“兼职律师收入”十分可观。事情败露后,干脆“提前退休”,公然充当“律师”,生意还非常兴隆;此外,党政要员、司法官员幕后兴办律师事务所的现象并非绝无仅有。如此腐败性蚕食不仅打压了律师业务空间,还产生巨大腐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利用其开办、控制及操纵的律师事务所直接进行贪污受贿,或为贪污受贿进行洗钱等等。

      更为严重的是,国家官员如公安(含海关缉私侦察部门)、检察、法院这些政法官员“假退休”--通过“内退”等方式,一方面国家官员身份、待遇照样享受,另一方面“打擦边球”(“内退”好歹有个“退”字)、领取律师执照从事律师业务,如此具有“双重身份”的“律师”出马,其蚕食性腐败程度往往要远远甚于公安(含海关缉私侦察部门)、检察、法院真正退休人员的不当律师业务行为。

      (四)法律漏洞性蚕食

      就是法律咨询公司或其他法律咨询服务,如法学专家的法律咨询服务。表面上看来,似乎“法无禁止即授权”,既然律师法没有禁止法律咨询业务,那么,开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律咨询公司并无不妥。这里存在一个法律漏洞问题,即中国法律法规没有严格禁止非律师从事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服务,实行执业准入与行政许可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管理方法,也是国家法治及法制统一所需,任意可以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将使律师法第25条的绝大部分规定显得毫无意义,破坏法律向现实的转化。至于法学专家专为正在审理的案件“论证”,律师再拿此种论证意见书说服、借法学名人“打压”司法官员,既作践了律师(律师本来就是法律实践方面的专家,如需要法理上的支持尽可援引已经存在的观点即可,私下就案件请教专家也无妨。但如让当事人再花钱召开“论证会”,恰恰说明律师对自己观点的底气不足),又作践了法学专家(法学家是客观研究法律的研究者,而并非披“专家”之外衣,当律师之帮手,分代理、诉讼之份额,掠当事人之费用,坏“司法独立”之基础)。

      笔者同时也注意到,不仅仅法律咨询公司,就是一般的“经济咨询公司”,居然也在代理诉讼案件,甚至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庭代理。可见面对法律漏洞,有关行政部门如工商行政部门,不应采取利用、扩大的管理办法,否则法律漏洞性蚕食将会越来越大。

      四、对中国律师业务被蚕食的忧思

      从历史渊源来说,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并非我国“古已有之”的国粹,而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对于我国而言,律师制度完全是“泊来品”,完全是法制近代化与现代化过程中移植过来的产物。无论是晚清的封建社会,民国时期的资产阶级独裁社会,还是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也许是经济制度、政治体制、社会基础与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天然缺乏对律师及律师制度的亲和力,律师业得以植根成长的土壤难称肥沃,西方有关律师应有的法理地位与我国律师实有的现实地位形成强烈的反差,随着社会的发展甚至动荡,在制度和理念上,我国律师似乎根基难定,身似浮萍,大有被边缘化的危险。而业务空间的遭挤压和业务份额的被蚕食,又加剧了这种边缘化,使得律师业务不再专为律师所有,而是“人人得而食之”的“唐僧肉”。

      《中国律师》主编刘桂明先生在论述中国律师业面临的难题时指出,面队人数众多遍及城乡的法律服务所和眼前境外律师机构驻华办事处的监管不力问题,中国律师业的市场秩序“既要安内,又要攘外”;“业务开拓单靠政府推动,还有多大的潜力?而仅仅依靠个人,那又有多大空间和多少前途?这不能不让我们居安思危,夜不能寐”,流露出强烈的忧患意识。 的确,撇开其他的难题不谈,就是仅仅从律师业务领地被体制性、违法性、腐败性和法律漏洞性蚕食的现状来看,反“蚕食”的“安内”及“攘外”工作十分艰巨,中国律师业务发展空间与业务发展前景不容过分乐观。

      问题尽管复杂,甚至都可以用“牵一发而动全身来” 描述,例如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问题,如果一味关闭以适应合法性要求,似乎一夜之间砸了那么多人的饭碗,同时让经济落后地区的民众得不到廉价的法律服务,弄不好还会影响社会稳定。但是,这种不是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想办法不解决问题的思路不仅忽视了守旧的成本和改革的收益,而且也让经济落后地区的广大民众永远得不到真正优质的法律服务,并且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提高自身素质,摆脱靠行政保护、掩饰其水平低下的宿命。

      改变目前状况的办法不是没有,至少说忧思之余解决问题的思路不是没有。笔者认为,在中国司法渐进、成功进行改革,实现司法权力配置科学化、司法体制独立化、司法运行公正化、司法公正效率化、司法官员职业化等中国司法现代化目标的前提下,通过行政规章、地方法规的合宪化从源头上堵死法律执业主体设置上的无序,通过法律服务准入化禁止未经法律许可的法律服务,通过法律职业一元化消除体制性的业务蚕食,通过市场监管的有效化来规范律师业务市场的秩序等方法,尽管比较“粗线条”,但可能会有助于中国律师业在拓展业务空间时必须实施的“反蚕食战略”,消除中国律师业务发展遭受的各种蚕食,为中国律师业进一步健康、长足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的法治化打好扎实的基础(作者:韦群林,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邮箱:rinoceros@163.com。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注释:
      1、本文所涉及的“中国律师”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国律师,不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律师。
      2、我国执业律师达11.8万人[EB/OL].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moj/lsgzgzzds/2005-06/14/content_154886.htm。
      3、顾培东.从经济改革到司法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7。
      4、众多地方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一般为: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依法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接受当事人申请,主持调解纠纷;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接受公证机关委托,协助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似乎除了刑事辩护以外,比律师事务所还要广泛(至少字面上多出了“主持调解纠纷”、“协助办理有关公证事项”的内容)。
      5、韦群林.表达与判断--律师与法官应然关系的一种解说[J].律师与法制,2005(6):38-41。
    6、刘桂明.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十大难题[EB/OL].中国沈阳普法网.http://www.sypf.com/lstd/ywjl/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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