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子宜 ]——(2006-10-7) / 已阅37138次
1、 规制外资文化企业的设立和运营,同时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首先要认识到文化产业在意识形态和经济上的双重重要性。在制定投资政策时,政策制定部门应当与文化部门等通力合作,对于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文化投资的审批核查时,也要有文化部门的参与,以保证将其对中国文化产业和国民文化理念影响减少到最小。而对外资企业兼并、收购中国文化企业的,也最好制定一些条件或限制措施,并可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其进行审查。
我国还应该积极参与投资方面的国际立法,提出有利东道国利益的建议。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中国投资文化企业制定规制措施,不仅要符合GATS的规定,也要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投资协定的规定。而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正在酝酿制定一整套多边投资协定,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其制定和谈判,以维护自身利益,不能等到发达国家已经拿出全部草案,才被迫坐到谈判桌前[10]。
另外,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投资力度,并且采取一些财政、税收等手段来促进国内企业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参与。中国在GATS下对于视听服务的国内补贴未做承诺,这也是一个有利因素。政府还可以通过鼓励建立与促进文化有关的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来提高国民对文化的认识,带动文化投资。
在对维持文化传统最重视的法国、加拿大等国,政府在外资文化企业设立时,就对其提供服务的东道国内容所占比例做出硬性规定,还使用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来刺激鼓励文化企业提供东道国内容的服务。例如,法国1989年制定的“无国界电视”指示就制定了播放配额,要求欧洲的电视台必须为欧洲的作品保留绝大部分的播放时间。音像作品播放配额规定40%的时间必须是播放法国作品,另外60%留给其他国家的。制定音像配额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法国视听作品的制作和播放,使法国人看到更多的本土文化产品。加拿大甚至将期刊中的“加拿大内容”与其对加拿大客户的广告服务联系起来,使其不得不将“加拿大内容”维持在一定范围内。这些都是我国在制定相关立法和政策时可以参考和借鉴的。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文化创造力
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版权产业而言是相当重要的。版权产业是一个注重创造性内容的产业,只有在对创作者和文化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周详的保护时,才能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源源不断的生产出优秀的文化作品,才能起到鼓励文化企业多为社会提供优秀文化产品的作用。本文认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从文化产品的平行进口、广播使用录音制品的付酬制度等着手。
文化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没有获得许可在一国境内销售的经销商,从国外进口在该国已获知识产权人许可销售的文化产品,并在进口国内销售的行为。在许可费用高于从国外进口所需关税、运输等费用时,经销商可以采取这种办法以逃避支付许可费用。但是这样做,通常会损害进口国内已经获得独占许可的经销商的利益。目前中国法律中只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有禁止平行进口的规定,为了保护在国内已获得独占许可的出版发行商的利益,我国宜在进行《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订时,加入对平行进口的规定。
在现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规定也应开始体现在我国的立法当中,例如对于在网上转载、阅读、收听和下载书刊、视听产品的许可和付费问题。国务院将在年内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是解决这方面问题的一个良好开端,后期仍需要更多的立法对此进行进一步规范,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激发全民的创造热情。
此外,对于广播机构使用录音制品的付费制度,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中虽有规定,但对何时如何付费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在修订《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参照对期刊杂志使用稿件的处理,就付费的细节做出具体规定。
不法盗版分子在中国活动猖獗,仅2004年,全国文化市场稽查管理部门就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54亿张(盘)。大量盗版的存在不仅通过非法引进复制了国外书刊、视听产品,损害了授权销售者的利益,并且由于盗版产品没有经过检查,其内容无法保证,容易误导消费者的价值、人生观。因此我国必须加大对盗版的打击力度,保证我国文化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对于国内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现状,我国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鼓励协助它们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最近,对日本网游企业在中国抢注四大名著作为游戏商标,中国国内动漫游戏界居然“集体失声”就是一个典型表现。一旦外国企业完成了在中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那么不但中国自己的企业将在这些领域被清场,而且国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其独占优势来向中国大量输入其价值观,甚至进行反华宣传,日本游戏《都督的决断III》就是一例。
3、 在WTO今后的谈判中我国应采取的策略
中国为了争取早日加入WTO时,在服务贸易承诺中做出了不少让步,在很多领域包括文化领域进一步开放的空间有限。而现在中国作为WTO新成员,我国在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中应该争取在这些领域少做甚至不做新的承诺。总的来看,我国在分销部门发展较滞后,我国要采取守的策略,而旅游、教育和娱乐服务上,我国处于攻守平衡的状态,而与自然人移动相关的社会服务部门,我国则要争取其他成员的进一步承诺。
在我国精力有限,在谈判中难以全面作战的情况下,适当借助其他成员的力量也是谈判策略之一。例如2005年底的WTO香港会议的谈判中我国就与发展中国家集团一起,争取到不少权利。例如《香港宣言》中规定,由于新成员在加入WTO的谈判中做出了广泛的承诺,新成员的特殊情况将在谈判中予以考虑。这意味着在今后的谈判中,要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成员所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做出具体规定,以减轻这些新成员在新一轮市场开放中的压力。并且,鉴于现在各种国际组织在国际立法活动中的影响日益扩大,我国还应多争取相关国际组织的支持。
在文化领域开放问题上,我国在WTO谈判中的主要对手是欧美。在下一阶段的谈判中,我国一方面要针对所有议题的攻守形势做出正确评估,然后分别针对需要攻和守的议题制定谈判方案,另一方面要主动与欧美接触,探听其对谈判形势的把握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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