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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优先权的适用及其除外

    [ 罗亚海 ]——(2006-9-29) / 已阅25791次

    继承行为
    继承的发生是在股东死亡为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1]《公司法》第76条,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1]法律制度演进至今,无益之决定因历史的选择而退出法律舞台,而有益的经验也随历史发展而积累沉淀。法律要求行为成立与其效力尽可能同时,受自然规律所限,因为人不可能在死亡上做出选择,因此由于死亡引起的继承也就成为 “法定条件”,要求公司的股东对这种股权的转让而不得行使优先权。
    因为离婚等而引起的股权分割行为
    因为离婚等引起的财产分割,是否适用股权优先权,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坚持“法不禁止便为可行”[[22]赵旭东《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02-303页。

    参考文献:
    [1]、[英]R· E·G·林斯等著:《英国公司法》[M],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3月中文版
    [2]、王保树 崔勤之:《公司法原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
    [3]、宋良刚:《股权转让优先权制度分析》,载《中国工商研究》[J]2005年第5期
    [4]、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5]、赵旭东:《公司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6]、梁彗星:《民法解释学》[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石少侠:《公司法》[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版
    [8]、伯恩·魏德士,丁晓春 吴越 译:《法理学》[M],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9]、雷兴虎主编:《公司法新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0]、梁慧星著:《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马俊驹 余延满著:《民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Transfer Priority Use and Its Limits


    【Abstract】Characteristic of initiati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o world" property rights and "civil law public law" stockholder's rights priority gambling, cannot tolerate the property rights the willfulness, also cannot unlimitedly exaggerate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priority to be suitable.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priority depends on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the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system and the idea and so on the civil law public law but exists.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priority applicable scope and receives the limit also inevitably needs to defer to the above idea the direction but to obtain the correct confirmation.

    【Key word】the stockholder's rights priority ;transfer ;civil law public law suitably; an exception
    ][22]似乎不甚妥当,虽然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排除当事人的故意,但是因此而引起的股权分割,却不是股东的直接故意,也就不应该成为股权优先权的适用对象。但是,如果股东的上述行为是以实现规避股东优先权为最终目的,则股权优先权得以适用。但是这种适用要求股东要有切实的证据,还要求股东不得以任意借口扩大适用。
    3、其他法定事由引起的财产分割
    对于法律行为的事由,很难通过列举而穷尽,一切排除主观之故意,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股权转让,其他的股东都要给予“容忍”,也就是要保持对这类股权转让的优先权克制。诚实信用原则的信奉、公司社团性之维护,私法公法化之调节机制,都要以实现股东间的公平为主要依据,保障优先权的正确适用,也确保优先权适用除外的“应然”领域。

    四、结束语
    股权优先权制度的核心就是股东身份的继承问题,虽然这个制度的适用并没有限制股权物权最终归属,但是,股权优先权存在却是对股权物权权能的限制。因此,股权优先权制度的适用必须有领域克制,本文在通过对股权优先权制度存在理念的分析,认为股权优先权制度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是公法私法化过程的一项混合调整制度。在该制度的适用上要以股东是否违背上述“秩序原则”为标准。对于股东主观故意的转让行为,是对上述原则的违背亦或抛弃,应该坚持适用股权优先权制度,而对于因为“非目的”因素引起之股权转让行为,则要坚持股权优先权的适用除外。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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