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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利益均衡:土地发展权配置

    [ 李长健 ]——(2006-9-7) / 已阅29433次

    [6] 刘田.增减进退之间[J].中国土地,2001(6),8-11。
    [7] 在理论上,只有在一系列严格的假定下才能论证市场一般均衡的存在,这也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它是一种理想而非现实的状态。现实中,非均衡是常态,不存在绝对的均衡,因此既不能用均衡理论来论证现实中必然存在均衡,也不能用现实中的非均衡来论证均衡理论没有科学价值。在现实的非均衡市场经济中,存在着某种均衡的趋势;在这种经济中,同时存在着实现均衡的趋势和打破均衡的趋势,正是这两种趋势相互对立、共同发生作用促成了现实经济运动,土地市场的均衡也应是这种共同作用的结果。
    [8] 目前,我国土地整理的资金98%来源于政府,因此政府应是土地整理中搏弈的主要参与人,当然在发展中,将会有其他的组织形式参与到土地整理中来,但不会影响政府作为主要参与人的地位。同时本文中主要分析农地整理,农村土地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因此农村集体所有者是主要参与人。
    [9]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行为主要涉及到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整理,为了获得商业开发权,其会积极的进行寻租活动,游说政府官员,欲在土地整理中实现“政府-企业”双赢,但在以后的土地整理中,不排除专业的土地整理公司或其他的组织形式,因此也应是土地整理中利益搏弈的主要参与人。
    [10] 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J].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
    [11] 土地发展权理论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土地的利用不断加强,所有权社会化取代绝对所有权,土地权利的重心从所有转向利用等情况下逐渐形成的。英、美、法、德、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陆续建立了土地发展权制度。土地发展权概念正式进入我国是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编制的《各国土地制度研究》开始的,我国学者对于土地发展权制度的研究也陆续开始,由于土地发展权创设主要目的是保护农地,常常被称为农地发展权。
    [12] See : Richard A.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34.
    [13]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7。
    [14] 万磊.土地发展权的法经济学分析[J].重庆社会科学2005(9),84-87。
    [15] 此表述有其合理性,但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土地发展权应更为广泛。
    [16] 孙弘.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土地开发与资源保护的新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9-131。
    [17] See: Jevons Slanley.The Theory of Political Economy.New York:Kelley and Millman, 1965,101.
    [18]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62-163。
    [19]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尝试,但并不意味着农民的土地权利得到了保障,农民在土地利益配置中的弱势地位会得到必然改变,有学者对此已做出了相应的研究。如:梅建明等,“试论土地合作制”[J],蒋永穆等,“中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内生交易费用理论分析”[J],载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中国农民组织建设》,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296页。
    [20] 李长健.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下)[J].法学评论2005(5),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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