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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理解交通事故认定原则和安全原则

    [ 邵军 ]——(2006-8-25) / 已阅31770次






    法的基本特征拒绝安全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法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规则)。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安全”是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在强调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为了做到安全驾驶,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安全行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所以,不能使用这样的条文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当《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具体”规定的行为成为了对交通事故发生起作用的行为时,我们是否能够以此“行为”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呢?警察是国家机器,警察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警察的这种行为无疑超出了法律的授权。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法律呼唤规范的事故认定行为



    “很多人在处理事故时因翻腾完整部交安法也找不到一条能套得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的法律法规而懊恼”,这其实道出了目前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一个隐藏的突出问题——先确定驾驶人责任,再寻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由于有第七条二款作为托底,这种“先做瓶子后装酒”的认定事故责任的做法造成的矛盾很大程度上被掩盖了。当我们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过渡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中,由于失去了“安全原则”,导致认定事故责任中这种错误的做法更加被动。由于这种做法很隐蔽,而且与办案单位自身素质密不可分,所以,改变起来难度更大,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





    2006-7-29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五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六大队 孟民民

    作者: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郭新民

    邮箱: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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