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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 董振宇 ]——(2006-8-22) / 已阅25752次


    (三) 在人们较为普遍的认识中,机动车行车证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过户”手续是一种变更所有权的登记。虽然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但其影响会长期普遍存在,我们认为有必要以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公示方式。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有关机关、专家、学者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公示方式更科学与合理进行多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尽快做出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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