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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界定

    [ 朱晓东 ]——(2006-8-21) / 已阅21574次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三个概念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曾把合作社法的原则定义为“是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原则。并把中国合作社法原则的类型确立为自愿原则、民主原则、分配自治原则和国家扶持原则。”[17]这是笔者在法学文献中见到的有关合作社法的法律原则的唯一界定。但是这个表述存在两个缺陷:一是混淆了合作社原则和合作社法的原则的概念,二是国家扶持原则不是“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原则”,而是关于国家干预合作社的程度和方式的问题,也就是说其内涵和外延存在逻辑矛盾。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是指构成农业合作社促进法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可以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其外延包括: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的法律原则。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指我国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

    注释:
    [1]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实质是《农业合作社促进法》,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质是农业合作社,参见:朱晓东,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科学名称[J],经济法网。
    [2]徐旭初,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它[J],农村经济,2003年第8期。
    [3]韩元钦主编,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43-44页。
    [4]参见《辞海》(缩印本)“原则”条,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
    [5]参见彭泰尧主编:《拉汉词典》"Principium”条,贵州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6]张文显:《规则•原则•概念一一论法的模式》,载《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
    [7]马新福:《法社会学导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
    [8]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9](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6页。
    [10]Henry Campbell Black,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M,A 1979,P462,
    [11]发言摘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二),中国人大网,2006年07月02日。
    [12]漆多俊主编,中国经济组织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60-161页。
    [13]转自: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以浙江省为例[D],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第39页。
    [14]转自:胡盛明,西方合作社与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D],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0年5月,第7页。
    [15]刘如海,李玉福,立法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70-71页
    [16]刘振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3期。
    [17]漆多俊主编,中国经济组织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60-161页。
    作者简介:朱晓东,男,1977年生人,河北馆陶人,河北经贸大学2004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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