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颖 ]——(2006-8-18) / 已阅40516次
上面所说的各种情况我觉得并不是说,现在的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其效力就应该这样的规定,相反我觉得在现在的国际经济、法律、文化的状况并不时很适于这样的规定,但这应该是一个发展的趋势或者说是一个潮流,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类的法律也要朝着这个文明的方向发展,那时法律规避的效力就应该不是像现在的这样的一种笼统或者说是一种过于严格的状态了。
结语: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一个特殊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不仅仅是关系到个人的相关利益,还是关系到整个法律文明发展及进步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必须给与关注,并在立法、司法以及实践中得以妥善处理。我期待着这一天,我相信还有很多人也在期待着这一天。
参考文献:
[ 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5-87页;
[ 2]黄进,《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载《百科知识》1995年第10期;
[ 3]余先予主编,《国(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6页;
[ 4]黄进,郭华成,《澳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欺诈》,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第128-129页;
[ 5]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97页;
[ 6] 亨利•巴迪福,保罗•拉加德 著:《国际私法总论》,陈洪武等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第576页;
[ 7]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97页;
[ 8] 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 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216—219页;
[ 9] 林准主编,《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第一版,第112页;
[10]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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