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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问题研究(第四节)

    [ 许建添 ]——(2006-8-13) / 已阅26902次

    我国既然没有排除传来证据的运用,而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依据传来证据破案以及依据传来证据定案的情况也不少。但是,运用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也应当遵循一的规则。
    (一) 原始证据的运用规则
    原始证据在运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 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在诉讼中应尽量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有原始证据的,直接收集原始证据,夫原始证据而有传来证据的,也要尽量根据传来证据,追根求源,收集原始证据。只有在收集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才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凡是能将原始证据附卷的,都应当附卷备查,以便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以及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予以审查。
    2、 在法庭调查中,应当坚持要求原始证人亲自出席法庭,亲自陈述并接受质证,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例外而允许原始证人以书面作证。
    3、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亲自提审,不能满足于案卷中记录的口供或书面材料。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办案人员尽可能真切地了解案件的经过和具体情节,防止因证据多次转手、传抄而造成失真,避免对案件的认定出现失误。
    (二) 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同案件事实距离较远,因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决不能由此而认为传来证据都不可靠,或者说传来证据在诉讼中没有什么意义。事实上,传来证据的作用仍然是很大的:其一,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在原始证据的线索;其二,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判断原始证据是否可靠的做主;其三,传来证据可用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原始证据;其四,原始证据或无法获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用来作为定案的证据。
    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传来证据的运用又有了更新的认识。因为,近百年来陆续发明的照相、录音、录像、复印等等先进的技术手段,业已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诉讼中采用这些技术作为固定保全证据的手段,日益显示出它的优越性。而且照片、复印件、录音、录像等传来证据,可以生动地、形象地、清晰地再现原始证据的原始形态,还可以永久留存,从而在诉讼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尤其是在某些原始证据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这一类传来证据就更是不可缺少。因此,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各式各样的传来证据,已被日益广泛的使用。这也说明了司法实践对证据理论和证据立法的推动作用,也反映了人类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
    当然,大量使用传来证据了,绝不意味着忽略传来证据有可能失真的缺陷。相反,必须注意的是,正是由于现在科技日益发展,人们使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法制造假证的现象也日渐增多。有些伪造的录音、录像等虚假证明材料,甚至可以达到完全逼真的程度。因此,在诉讼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必须遵循如下规则:
    1、 没有查明来源或来源不明的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道听途说、街谈巷议、捕风捉影、主观臆测而形成的传来证据。
    2、 发现传来证据可能错误、遗漏、不合乎常规或存在矛盾时,必须经过查证核对,排除矛盾后,才能使用。如果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不得采用。
    3、 应尽量收集和运用传播环节较少,传播环节对证据价值影响小的传来证据。
    4、 只有在原始证据的收集和提取确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在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查证属实传来证据定案。
    (未完)
    注释及参考文献:
    [1]陈一云著:《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3页;2000年二版,第114页。
    [2]随着证据法学理论的发展,传统的诉讼证明概念与现代的诉讼证明原理越来越不协调。参见吴宏耀、魏晓娜著:《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3]参见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4]参见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5]拉丁文和英文解释分别引自薛波主编:《英汉法律词典》第891页和《法律英汉辞典》,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第627页。转引自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6]相关内容可参见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3页。
    [7]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8]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196页。
    [9]参见陈志兴:《论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载《社科纵横》,2005年第4期。
    [10]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11]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页。
    [12]参见宋世杰著:《证据学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18页~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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