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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下)——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

    [ 李长健 ]——(2006-8-7) / 已阅24688次

    6 [美]科斯著,盛洪等译:《企业·市场·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5页。
    7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考察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84页。
    8参见张玉堂著:《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20页。
    9 [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页。
    10参见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考察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84页。
    11有学者将经济法独立于社会法之外,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经济法应属于区别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的法,即社会法。
    12有学者认为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途径有自行性调节(在社会利益关系中,通过此主体权利(义务)对彼主体权利(义务)的自行制约,即通过“权利←→权利”的关系来达到法律调整利益的目的。)强制性干预(通过国家权利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强制性手段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既通过“权力→权利”的关系进行,传统公法调整利益原理是最典型的表现)和政策性平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13参见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28—31、78—81页。
    14可持续发展法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可持续发展法是指调整国家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可持续发展法是指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的可持续发展法是指中义的可持续发展法,亦即属于经济法部门的可持续发展法,是指在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调整经济、生态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简称调整可持续发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法属于经济法,属于重要的经济法部门。
    15 14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3页。
    16根据台湾学者汤京平:“越接近政治体系的基层,治理的事项就越具体,越与日常生活的细节息息相关,因此也越有物质的倾向”之观点,结合国内一些学者的看法,作者认为乡镇级政府作为中国政权组织的最基层,具有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和政治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经济人”的特征。其作为县级以上政府政治意图的具体执行者,是调节农村政治经济活动的中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我们既要加强其主体地位,又要防止主体职能异化。
    17王禹《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81-82页。
    18参见李长健、王悦、王景:《关于农村合作社的认识及宪法保护研究》,《三农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集》,第223—227页。
    19参见李长健:《农业产业化主体及合同法律关系探析》,《中国改革报》,2004年1月5日,第8版。
    20将市场主体划分为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劳动主体等基本类型的分类标准是根据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职能和主体角色不同所进行的分类。现实中,这些主体角度和职能是相对变化和综合的。
    21这里的农村各要素市场包括: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与人才市场、土地市场、能源市场等以生产要素市场为主,还包括生活要素市场等内容。
    22农业生产资料,又称农业生产手段,是人们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一般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指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和农机渔具等。广义的农业生产资料还应包括林业生产资料。
    23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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