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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法院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 王海江 ]——(2006-7-30) / 已阅25359次

    第二要取消院庭长审批制。就是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确定所有案件完全不必由院庭长审批。院庭长仅对其参与审判的案件有审判权。做到了真正还权审判组织,使之能够独立公正的做出裁判。
    第三要严格禁止下级法院对上请示汇报制。肖扬同志提出:“要改变过去一些地方在判决前层层请示的做法,一般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不应当请示,防止开庭走过场,剥夺上诉人权利。” 必须要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用禁止性条款规定:所有案件在未审结前,下级法院任何审判组织不得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法院的审判组织或行政领导就案件事实和处理情况请示汇报。
    再次要完善审委会制度。就我国目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在短期内有质的飞跃的前提下,审委会只能完善,不能废除。改革措施如下:
    1.严格限制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明确只对案件影响大,涉及社会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的新类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解释的案件进行讨论。将那些单纯属于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如,是否判缓刑的简单案件排除在讨论之外,而把审委会的精力真正集中在疑难案件上。
    2.改组审委会组成。根据审判部类的不同,相应组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可由5至7名成员组成,委员资格通过考试、考核竞争的方式取得,报人大常委会任命。对于未入选的相关院领导可以担任各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但没表决权。这样充分体现术业有专攻的特点,保证参与决策的都是审判精英,而不是把审判委员会委员当成一种行政待遇。
    3.对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庭审制。对于可能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先报知审委会,各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合议庭,也可以通过现场旁听或利用现代传媒技术直观感受庭审。从而在每个委员内心建立起充分的确信,依法裁判。
    (三)打造法官职业化,构建完善法官职业体系
    改变法官大众化的良方就是法官职业化。只有实行了职业化,才能保障法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增强法官的独立意识;只有实行了职业化,才能使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能够落实,能够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审判中立;只有实行了法官职业化,才能有助于全面提升法官素质。但法官职业化不会自己建立形成,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推动。
    第一要提高法官准入门槛。这样使进入者都具有法官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具有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能够抵御外界不当干预,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在美国要成为法官要具有法学学士或博士学位。在德国要想成为法官也必须要接受大学毕业考试合格。所以我国法官条件对于法律专业的应改为全日制本科毕业,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对其他专业的要要求有其他专业学士学位和法学本科学历。一般来讲学历学位是和素质成正比的,而且经过大学四年系统的法学教育,有助于形成法律思维,塑造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要求这样的学历学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每年毕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就达到数万人,这为选拔法官提供了坚实的人才基础。对于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的任职资格也要提升。他们可以不参加司法考试,但必须要法律全日制本科毕业,这才能保证法院的领导不是法律门外汉。
    第二要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1.完善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美国宪法第3条承认了只要法官不犯有重罚和轻罚,并遭弹劾,则应继续留任。西德基本法第97条也规定:“正式任命的法官,非经法院判决,并根据法定理由,依照法定程序在任职届满前,不得违反其意志,予以免职、永久或暂时停职、转任、或令其退休。”可以说法官身份保障制是世界国家的共识。虽然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免职和辞退条件明确规定了,但与法官职位稳定性要求仍有差距。我们应该看到以下两种情况是最容易使法官丧失审判权的,一是以工作需要为名,将法官调离法院,这样法官的身份自然没有了。二是院领导以转岗、轮岗为名将法官从审判业务部门调整到非审判业务部门,法官身份名存实亡。为此,有必要在法官法中规定:未经法官本人同意,不得将法官调离法院;未经审判部门法官同意,不得将法官调离审判部门,但因案件质量不高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除外。
    2.完善法官的经济保障。我国法官法仅确立了法官收入不减少原则。而国外普遍都实行高薪制,英国的大法官年薪高于首相,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薪金与内阁总理大臣、国会两院议长的相同。法官收入高于公务员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所以我国法官的收入也应实行高薪。但考虑到我国法官人数较多,素质不是很高,暂时实行法官高薪制是不现实的。但可提高法官的工资收入,高于公务员,将法官工资总体提高三分之一,按照法官等级相对应。法官级别越高,工资越高。
    第三,以实行法官员额制为核心,形成激励竞争机制。“法官员额制是指根据一定标准确定人数相对固定的法官,集中行使裁判权的制度,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员额实施总量控制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环节。” 各级法院要通过根据本辖区人口数案件数确定本院审判法官员额,然后通过考试考核的竞争方法选拔审判法官,可参考的条件为资历、学历、法律知识、发表论文数量、庭审驾驭能力等,公平、公正、公开选拔,对于没有竞聘上审判法官的确定为法官助理,作为诉讼事务的具体执行者,负责庭前准备、证据开示、草拟法律文书等。连续两年度考核优秀的法官助理可以再次参加审判法官竞聘。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首要前提,就是对法院人员进行分序列管理,通过职业化分类和专业化管理,建立客观的评价机制,激励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从而达到各尽所能,各安其位。分序列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五大序列,除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外,其他各序列间彼此相互独立,互相隔断,原则上限制各序列人员的流动。根据各序列的特点,确定各自的任职资格与条件,选任程序与范围,建立畅通的人员进出通道。将法官和法官助理纳入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范畴,而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纳入公务员管理体制的范畴。书记员单独系列。
    第四,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系统地规定了法官在日常的职务活动和业外活动应遵循的规范,但非常遗憾的是并没有规定违反职业道德相应的惩戒措施,以至于对违反职业道德、尚不违反法律和审判纪律的行为惩戒无据,因此必须制定相关的惩戒方式,根据国外对法官的惩戒方式,对我国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官可依情节轻重承担警告、训诫、罚款、降级降薪、停职停薪、免职的责任。警告就是对其轻微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警示;训诫就是对其行为予以严厉批评;罚款就是对其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责令其交纳一定的金钱,罚款幅度应以不超过其每月薪金的一半为宜;降级是对法官现有的法官等级予以降低一级,相应的降低其薪金;停职是将其审判权暂停行使,薪金也不予发放;免职是最严厉的惩戒方式,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构成违法犯罪的可适用。当然以上的惩戒方式可根据不同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联合运用。
    完善违反职业道德惩戒实施机制。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惩戒,应该从实施机构、人员组成、实施程序等方面予以规定。应该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中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会由7至11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该包括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院长级和庭长级的法官,同时还有应超过一半的委员是没有行政领导职务的普通法官。委员会应实行准司法性的运作方式,类似于诉讼程序,负责对被调查的案件组织庭审、审核证据、认定证据、作出是否惩戒的决定。委员会具体对法官行为调查的为法院的纪检监察机构,它作为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允许法官向上级惩戒委员会申诉。
    结 论
    法院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得到相关制度和价值理念的支持和认可,还要考虑到改革后果承担者本身承受能力,由于中国的法院体制承载着太多的历史沉疴,法院体制改革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只能采取渐进的改良的方法,所以改革所确立的法院体制可能不是最理想的制度或措施,而是理想化的制度设计与现实状况的妥协的结果,但它必须是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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