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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偿

    [ 管荣齐 ]——(2006-7-28) / 已阅21486次

    (二)从消法的角度来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的规定,酒店作为餐饮消费服务场所,在酒店门前停车是其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等财产的安全,对就餐者车辆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受害车主应该是来酒店消费的就餐者。如果非就餐者在酒店门前停车受损害,则只能按合同法关于无偿保管的规定处理,酒店能举证无重大过失时可以免责。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还是从消法的角度,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如出了问题,酒店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结论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国内外有关立法例和判例以及法理分析,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如出了问题,酒店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
    1、 马昌明:“停车场丢车,该由谁来赔”,载《中国保险》1999年第7期。
    2、 刘志鹏:《丢车责任应由谁承担》,《法制与经济》,2001年第3期。
    3、 刘兴树:《停车场法律责任研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6期。
    4、 陈苏:《存车合同属于保管抑或租赁需视情形合理认定》,《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24日版。
    5、 杨立新等:“饭店、旅店车辆管护义务及其损害赔偿”,载《法学家》2002年第5期。
    6、 刘立峰:对停车场机动车丢失的民事责任分析,《法学杂志》2004年第一期P59—60页。
    7、 梁宇、李海荣:免费停车无故丢失,一顾客状告宾馆终获赔偿,《法制文萃报》2004年5月6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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