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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 殷建刚 ]——(2006-7-27) / 已阅39436次

    (3)主要附属法律文件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目标公司的原合同责任直接影响到并购方的风险,对于目标公司的资产销售或购买协议,厂房、用水、用电合同和与生产有关的其它重要合同,银行贷款及其它借款合约,财产及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及其它主要合同等需特别注意。
    (4)知识产权及其它无形资产
    知识产权也是尽职调查不可忽略的内容,尤其是对一些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并购,尤为重要。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它的审查要比不动产和动产的审查困难的多,而且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故需了解相关知识产权及其它无形资产的类型、范围、相关许可使用等情况。
    (5)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主要包括担保责任引起的负债,诉讼案件和经济纠纷、侵权案件等可能败诉引起的负债,以及产品可能发生的质量责任赔偿等引起的负债。目标公司的很多可能的负债在尽职调查时可能是不确定的,对目标公司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必须予以调整。查核的主要内容有:所有向其它公司或人士所作之担保的明细;产品保证之详情;过往三年之任何有关诉讼和仲裁的资料;过往三年之任何有关政府调查及惩罚之详情;过往三年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及著作权之索偿;其它或有负债之详情等等。
    2、 固定资产及租赁物业
    目标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利状态,将影响到并购的完成,借由稽查目标公司所有租赁的物业及固定资产 (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设备)明细(含购入价、购入日期及其所在地);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协议等;土地及房产抵押之政府抵押登记文件;已抵押固定资产明细表等,并进行分析,以避免产生不良资产及其它影响企业运作的情况产生。
    3、 经营管理
    (1)目标公司之发展历史、组织架构
    通过调查目标公司之附属企业之名单、组织架构图,及与目标公司之关系(例如:其为公司某部件之供货商等)、目标公司由成立至今之任何重大事项(例如:增资,改变经营范围,转换股东)等,可以了解目标公司的发展历史,管理架构。
    (2)管理团队
    通过调查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其背景之简介;其职位、职责范围及其学历、年龄、工作经历、薪酬及雇用合同等,有利于并购后企业的管理整合安排。
    4、 客户
    通过了解目标公司所有主要客户及其特性,如地区分布,付款形式;主要客户于最近三年的销货金额;公司主要之竞争对手及其规模、产品、销售量、售价、优缺点等,更有利于规避市场风险,目标公司原客户的继续保留及对竞争对手的了解,也会影响到目标公司的预期盈利。
    5、 财务资料
    财务报表是并购过程中重要的信息来源及价值判断依据,借由目标公司过往三年之总账及明细账;过往三年之每年财务报表;过往三年之会计师之审计报告;过往三年之会计师之审计底稿;主要会计政策详情及于过往三年之更改以及最近三年之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销售成本明细表、销售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等的审查,可及时发现相关风险,但也要清楚认识到企业财务报告的局限性。
    6、 人事及组织管理
    有很多案例告诉我们,人力资源的整合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并购的成功与否,并购前即时审查目标公司相关资料,如部门架构图和人力资源配置图、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职工劳动合同标准本(包括管理人员及职工的聘用合同);公司薪资制度及褔利详情(如各种补贴、奖金等),以及过往三年的工资明细;目标公司的各项主要规章制度及程序,更有利于人力资源上整合计划的实施和企业文化的融合。
    7、 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管理
    长期以来,环境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环保风暴”的掀起,环境安全问题将会越来越受重视。企业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健康方面的计划不仅能创造更安全的工作环境,消除环境对对员工、对社会的危险,更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同时有助于改进企业的操作和降低成本。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废水、废气及其它污染物排放许可;公司的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措施和有关设备;公司的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评估或监测报告等。

    以上提及的尽职调查内容根据不同的并购交易个案会有所不同,对于特定的目标公司需有针对性的制定有关调查内容,在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和法律事项可能影响并购的达成。通过事先察觉风险和法律问题的存在,相关问题一般可通过协商及/或于并购合同中予以特殊的条款安排(如陈述与保证条款、维持现状条款、风险分担条款、索赔条款等)而得到妥当处理,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作周密的并购合同,对并购双方大有裨益。

    四、外资并购中其它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外资并购项目的规划和执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庞杂。无论对于收购双方还是参与收购的中介机构,只有了解了我国相关的法规政策及其对外商投资的影响,才能规划出最佳的行动方案。

    (一) 关于投资导向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首先必须了解中国关于吸收外资的基本政策和法律。我国目前对于外资并购的产业准入规范主要是通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以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分为允许、鼓励、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为允许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 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被并购企业的全部股权;需要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 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 仍应由中方在被并购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 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因此外商在并购初期选择并购对象时就应以《指导目录》为依据,判断所选择的目标公司所在行业是否允许外商并购,了解并购后可能享受的投资优惠待遇。

    (二) 关于并购税收问题
    税收利益也许并不构成企业并购的直接动因,管理或战略的需要在很多时候首先驱动企业并购重组,但企业并购重组却必然涉及税务管理。 并购涉及的税收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而言,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所得项征收所得税,出售机器设备须征收增值税,出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产权、商誉以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须征收营业税,转让股份须征收印花税,该税收由转让双方承担。购买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则需在3%到5%的范围内缴纳契税。采用股权并购方式的税收成本远低于资产并购方式,但资产式并购的优势在于能避免债务陷阱,降低并购中的不确定因素。另外,涉及到转让外商投资企业中境外投资方公司的股权是不需要缴纳中国税的。

    (三) 并购交易对价的出资履行期限
    外资并购交易之对价的支付期限,原属并购当事人自行约定之事项,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却有强制性的规定,原则上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至六个月内缴清,延长后之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此等出资履行的期限必须在报送审批的并购协议中约定, 此一强制性的规定,目的固然在于确保外资的资金到位,但似有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四) 关于反垄断限制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它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分配、实现经济效率的核心价值。如何避免产业过度集中,造成垄断现象,使得市场竞争秩序受到影响,也是并购审查的重点。目前有关职能部门虽已就《反垄断法》进行研讨,但尚未进入立法程序。虽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有作为外资并购垄断审查的权宜之策,但相关条款比较原则,且对于是否构成垄断,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似乎过大(当然其中有具体垄断审查标准缺乏的原因),因此,应加快立法程序,尽早出台统一的《反垄断法》,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

    (五) 关于审批手续。
    通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对跨国公司并购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投资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尽可能减少并购所带来的危害。目前,我国现行的外资审批制度实行的是普遍审查制,即外资企业的设立要经过立项、签约、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的全面审查。
    这种外资审批制度程序繁琐、效率低下。 笔者也遇到过因地方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并购法规的理解不一,造成并购实务操作上的繁复,以致最终并购案流产经历。

    六、结束语

    在可预见的将来,外资并购将会愈见兴盛,尽管并购牵涉众多各类风险,也面临许多法律问题,但只要有事前缜密的筹划安排,仔细分析外资并购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风险定会降至最低,随着我国外商投资政策进一步的放开及外资并购立法的完善,其操作性也必将进一步加强。在并购程序的简化、并购手段的多元化、并购障碍的排除以及并购动因的提供下,庞大的中国市场将会给外资并购带来新的机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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