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代物清偿,抑或债的更新?

    [ 张化平 ]——(2006-7-24) / 已阅23191次

    3、债的更新有使债权人债务人交替的可能,代物清偿中则不会发生。
    4、债的更新中新债务与原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而代物清偿只是债的履行标的的变更,并不涉及债的内容。这也是二者之间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债的更新中,新债务之给付内容、种类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可能履行,自不待言,而且给付之要素(指合同主要条款)必须与原债务不同。比如,原有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100万元,在交付标的物后,因买受人无力付款,后买卖双方重新订立协议,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借款100万元,此为改买卖协议为借款协议,新债务与原债务性质内容变更,属债的更新;又如变更履行期限,或者变更履行地、变更给付数量等,均系要素变更,也属于债的更新,而不属代物清偿;而如约定以物品抵算,因为已变更了债之客体——标的这一要素,故属代物清偿。同样,约定以对第三人享有之债权让与给债权人,因属以债权清偿金钱债务,自然也属代物清偿;约定由债务人开具支票清偿债务时,由于支票亦只是一种权利凭证而非金钱,因而亦属代物清偿。 在代物清偿,新债务与原债务之不同给付未必具有相等价值,即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所获得的价值小于原债务,在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仍然全部消灭。当然,如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又当别论,当事人自可依法主张,使代物清偿合同失去效力。
    5、在债的更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意一致,新债务即告成立,原债务即随之消灭。在代物清偿,必须现实履行了新债务,代物清偿合同才为有效,故而代物清偿为要物合同,换句话说,代物清偿合同履行后即成立代物清偿;
    6、当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时,其目的究为代物清偿还是债的更改,应依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决定,意思表示不明时,原则上应确定为代物清偿,如此才合乎一般交易惯例,亦不至令债权人承担过多的风险。
    五、结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于2004年2月16日的协议,是以空调、鼓风机等折价抵欠货款11575元,是债的履行问题,是以货物履行替代货币的履行,也即是履行标的的变更,而非债的内容的变更,该协议之要素(主要条款)与原债之内容在履行期限、履行地、给付数额上并无不同,故该协议应认定为一份代物清偿协议,而不属于债的更新。依据以上代物清偿的理论分析,代物清偿成立但并不生效,原债务也并不消灭,只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后,才发生消灭原债的效力。由于原告雇请车辆到被告处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时产生争执至拖货未果,致使原告未实际受领清偿原债的物,故依法不能消灭原来确定的欠款之债,故原告有权以原欠条为依据,提起给付之诉,以求自身权益的充分保护。

    参考书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2、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王利民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4、杨军 宁国法院网: 《代物清偿协议”发生约定效力的关键在
    于物的现实受领》http://www.ngfy.gov.cn/2006-2/2006228132938.htm

    作者单位: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