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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一则案例看工商执法如何抽样取证

    [ 田凯 ]——(2006-7-14) / 已阅47941次

    5、样品加封情况:应如实记录样品加封的情况;
    6、备注:抽样取证过程中的特殊事由,如当事人拒绝到场邀请其他人作为证人的,应在此栏目中反映出
    抽样取证是工商执法办案的一把利器,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第三方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来判定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如果我们在抽样送检程序上存有问题,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突破口。因此,将抽样取证工作做得细致些,确保程序合法,会更有利于查办案件
    附件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摘录)
    第十五条 监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
    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
    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185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的请示》(黔工商法字〔98〕第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抽样取证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事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场但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由办事人员在抽样清单上注明情况。经通知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请质量检验机构派人抽样,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如: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当事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消费者协会、当事人所在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对于送检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抽样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 凯

    电话:0535-5615701(办)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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