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卓敏 ]——(2006-7-14) / 已阅21408次
4.听取当事人陈述原则。联邦专利法院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仅当诉讼参与人提出申请、或者需要举证,或者认为有必要听取当事人陈述时才听取陈述。从实际的审判情况看,由于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需要,大部分案件都经历了这个程序。
5.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参与诉讼。上诉审判庭在审理案件时首先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公共利益原则处理。此时,为了确定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可以提出书面申明,出席听证。此外,专利法院也可在遇到重要法律问题时,让局长出席听证。该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判决的一致性。
除以上原则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出发,大部分无效宣告案件都是因专利侵权纠纷而起。由于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民事法院不能受理无效宣告,所以在联邦专利法院对无效宣告申请(受理后)做出判决之前,民事法院必须中止审理。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前必须有两个要件需要明确:不再有针对专利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正在进行中的针对专利权的异议程序。换句话说,专利权的异议程序要优先于无效程序。
联邦专利法院在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后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申请人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答辩。未及时答辩的,专利法院可以在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依诉讼请求做出判决。而申请人诉讼请求中提及的事实问题均视为已被证实并接受。如果被申请人做出了及时的抗辩,法院才开始对具体事实问题进行审查。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审理时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如果判决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时,无效宣告将登载于专利公告上。
针对专利与商标局决定提出的上诉,联邦专利法院可以驳回上诉维持DPMA的决定、撤销DPMA决定并发回DPMA重新处理或者由专利法院自行判决。具体来说,上诉审判庭以命令(Beschluss)形式对上诉案件做出决定 ,而无效庭则是以判决的形式做出决定 。
根据联邦专利局2005年的统计数据,全年共受理案件4366件,其中3606件为上文中提到的上诉和起诉案件,剩余的则是处理卷宗查阅和明确费用的申请。2005年技术审判庭审结或调解案件的结案周期平均为25个月,商标审判庭为21个月 。
(三) 联邦最高法院提供的法律救济
如果不服联邦专利法院上诉审判庭做出的命令,则可以在该命令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提出申诉(Beschwerde) 。但是该申诉必须满足专利法第100条或商标法第83条规定的申诉理由,或者获得了联邦专利法院的允许后,才可以被受理。
在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时,专利法院必须允许当事人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诉。在案件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或者当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对形成统一的法院判决或实施权利来说至关重要时,联邦最高法院必须受理申诉案件。此外,如果申诉人能够明确的指出专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出现过严重的程序错误时(无需批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也应当受理。如:审判庭未依法组成、诉讼参与人的合法陈述权(被听取陈述权)被剥夺、命令理由不足等。
联邦最高法院仅对这类案件仅做法律上的审查。审理中,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经过审理后,联邦法院将以“命令(Beschluss)”的形式做出决定。它可以驳回申诉请求,抑或撤销原判决并发回联邦专利法院重审。从2004年的统计数字看,通过联邦专利法院批准的申诉案件为31件,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批准申诉案件为16件,受理的无需批准的申诉案件为8件。
如果不服无效审判庭做出的判决,则可以在判决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Berufung) 。与上面的情况不同,该类案件的上诉无需专利法院的批准。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上诉后,将对案件的法律与事实问题一起进行审查。如果需要,最高法院还有权进行调查取证。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庭中没有技术法官,所以涉及技术问题时,往往需要借助鉴定来协助审判。
二、 工业产权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除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外 )由各个州法院(Landgericht)负责。地域管辖问题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12、13、32条)进行确定。
专利侵权诉讼中,若涉及专利无效的问题时,当事人只能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受理民事侵权诉讼的法院并没有权力对专利有效与否做出判决。一旦无效宣告申请被联邦专利法院受理,只要无效宣告的结果对侵权诉讼有实质性的影响,侵权诉讼将被中止,直至专利法院做出判决。但是无效宣告申请在没有被联邦专利法院受理之前,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不得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商标侵权纠纷如果涉及撤销问题,一旦撤销程序启动,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必须等待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做出相关决定。
侵权诉讼由州法院进行一审之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向州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作为二审的救济手段,当事人还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在联邦最高法院也是由相同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商标与外观设计由第一民事审判庭负责;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图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由第五民事审判庭负责。最高法院的这种分类集中审理方式确保了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有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冲突。
LL.M. 德国海德堡大学外国与国际私法及经济法研究所。Email: iprlaws@gmail.com
我国把实用新型与发明均纳入了专利法的调整范围,而德国的专利法只调整发明专利。
有的文章把Bundessortenamt翻译成“植物新品种局”。这种翻译是不准确的。首先,从字面意思看,联邦品种局的翻译更为准确;其次,从其职能看,该局不是仅仅处理植物新品种事务。如:可交易植物品种的许可。这些职能并不都涉及植物“新品种”。
参考文献:
伊尔茨黑伏尔( Ilzhoefer),《专利、商标与著作权法》(德)2005年第6版,慕尼黑Franz Vahlen出版社,第16页,页边码59。
载《德国专利法院信息手册》,联邦专利局出版与公开部2005年12月31日出版,第4页。
截止至2006年5月8日。下文中涉及的数据均截止于该日期。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临时处分属于临时措施范畴。
见德国专利法第87条第1款;半导体保护法第4条第4款。
见德国专利法第79条第1款,商标法第70条第1款。
见德国专利法第84条第1款
载《德国专利法院信息手册》(德),联邦专利局出版与公开部2005年12月31日出版,第8页。
这一过程即所谓的单方当事人程序。
这一过程即所谓的双方当事人程序。见德国专利法第110条。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10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的受理在原则上与普通民事案件一样,由初级法院(Amtsgericht)受理。但如果纠纷涉及劳动与服务关系,如职务作品的,则由负责劳动及相关行政法律案件的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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