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义全 ]——(2006-7-13) / 已阅39776次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促进了司法公正
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裁定是否公正。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弘扬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是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我们应该坚持。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根据不断变化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针对该项制度存在的缺陷,不断完善这种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符合审判工作的规律和实际需要,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关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想
(一)立法上的完善
1、是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宪法规范加以规定,应当恢复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宪法的依据,以消除这种立法上呈现出的可有可无状态。这样可以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为司法的民主化提供宪法依据,使司法改革能在宪法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地进行。
2、是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决定》虽以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审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应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享有的权利。如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参与庭审,参加合议庭合议等。人民陪审员有对审判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利,如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法官的行为有悖法官职业道德,有进行制止、批评、举报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人民陪审员的义务与审判员同等。人民陪审员办错案,同样适用错案责任追究制。对那些在审判工作中故意枉法裁判或泄露审判秘密的,以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不认真调查、核实的,要依法取消其人民陪审员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另外在诉讼程序上应加强对陪审员参加陪审工作的保障,如增加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权种等。
3、制定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标准,加强陪审工作的经费保障。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量应由法院支付一定的酬金,适当提高陪审补助标准,切实解决陪审员的生活待遇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这不但有利于提高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而且还能调动法院在陪审制度使用上的主动性,保证陪审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管理上的完善
⑩人民陪审员应像律师协会一样,成立人民陪审员的专门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组织和管理,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与实施,协助人大对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进行考核,办理其任命聘任手续。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相互交流,受理其谏言和回避申请。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他们的报酬予以核实支付,并予以通报表彰或办理惩处事宜等。以使整个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三)其他方面的完善
首先,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要从保证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出发,积极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庭审中,要落实人民陪审员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克服主审法官在审判中占主导地位,陪审员只是陪衬、摆设的现象。其次,人民陪审员要提高责任意识,要认识到参与审判既是政治荣誉,也是法定使命。合议时要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不是一味盲目从附和审判员的意见,使合议流于形式。要坚持严肃执法,遵守审判纪律,遵守法庭规则,保证案件公正及时审理。从而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富有责任感,素质优良、作风民主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注 释:
①曹建明:《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
②陈盛清:《外国法制史》
③丁受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④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⑤许崇德:《宪法学》
⑥李永田:《对人民陪审改革的一点思考》
⑦申君贵:《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否定性思考》
⑧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
⑨李成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2005年检察日报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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