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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支炳 ]——(2006-7-11) / 已阅20617次

    从一起个案看如何正确处理存疑不起诉案件

    谢支炳 傅克非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明讯原为仙桃市万港制衣有限公司副经理,2001年5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2003年4月29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20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事实有变化为由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7月23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徐明讯不起诉。2005年10月18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以徐明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新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11月22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明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以徐明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徐不服判决,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3月3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明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法院有罪判决的终审裁定,历时6年。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到重新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可以说是费尽周折,此案作为湖北省检察机关首例存疑不起诉案件重新起诉,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的案例,整个办案过程凸现的法律意义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作为存疑不起诉案件后续处理成功的典型案例,也给我们今后正确处理一存疑不起诉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是要正确认识存疑不起诉案件后续处理的必要性。第一,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第二,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在程序上的处理。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人民法院具有专属定罪权。免予起诉取消后,人民检察院不再具有实际上的定罪权,存疑不起诉本质上只是人民检察院暂时放弃诉权而非进行实体处理。尽管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及其性质作了认定,但这种认定不具有终局性,只具有程序价值,在条件具备时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第三,存疑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效力是相对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并不表明被不起诉人将不会因同一事实再受刑事追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人民检察院仍可以提起公诉,使刑事诉讼得以继续。在这点上,不起诉与刑事判决的效力不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确定,即产生实体上的效力,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对该案再行起诉;而不起诉因其尚未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如果又发现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行起诉。
    二是要在实践中要正确把握存疑不起诉案件后续处理的原则。第一,要在办案中严格把握“存疑不起诉”的标准。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如我院对徐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说是准确把握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关键标准,即证据标准。第二,要在办案中体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疑罪从无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原则,这也是国际惯例,对于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的,理应由法院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或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罪时,推定其无罪。我院于2003年7月23日作出对徐明讯的不起诉决定,徐被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这是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精神在办理具体案件中的体现。第三,要重视发挥检察委员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作用。我院在办理徐明讯案件时,将该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徐明讯案件是起诉还是不起诉,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争议,是一个疑难案件。而重大疑难案件、有争议的案件容易出质量问题,因此检委会作为业务决策的最高机构,一定要发挥案件质量保障的作用。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把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纳入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在为徐明讯一案专门召开的两次检察委员会上,各位检委会成员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发表意见,使检委会的集体智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最终作出两次正确的决定,检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监督、把关作用得到体现。第四是要重视发挥公诉引导侦查的作用。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是近年最高检察院提出的三大公诉改革之一,我院在积极的摸索和试行中一直非常重视发挥公诉引导侦查的积极作用。徐明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就体现了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从而确保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涉税案件属于经济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原来属检察机关管辖,在侦破这类案件方面检察机关有长期以来办理各类经济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显示出检察机关的优势,2005年7月,我院向仙桃市公安局发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建议书,对提起公诉所要求的有关证据明确收集证据的实质要件和具体要求,在对证据的固定方法上明确如何进行提取,以何种形式和方法进行固定,对形式和方法加以规范。正是因为我院对侦查的有效引导,使徐明讯的犯罪事实得到有效的指控。第五是要牢记“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专门机关,理所当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发现新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我院在办理徐明讯一案时,由于原来在逃的关键证人找到,原来不太明朗的案情就显得清清楚楚,我院及时将徐重新起诉,交付审判,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说是履行了检察机关讲应尽的职责。

    作者单位: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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