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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数民族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 石安洲 ]——(2006-7-5) / 已阅20467次

    3、他采取恰当的方式、手段对上书言事者给予表扬、鼓励、升迁。同年十月,世宗对大臣说,监察御史田忠孺常上书言事, “今当升擢,以励其余”。对那些不尽职尽责,不敢上书言事的官吏予以批评、惩罚。对于有些事关治国安民,朝政得失的大事,他都能够与众大臣一起讨论,共同商量,开创了较为开明的政治局面。

    三、元代的法律思想
    蒙古族是我国北方一个古老的民族,其祖先蒙古部落属于东胡语系室韦的一支,在《旧唐书》和《新唐书》中被称为“蒙兀室韦”。至12世纪中期,蒙古在与周围各族的交往中,特别是在汉族的影响下,学会了炼铁术并获得了各种生产与生活资料。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财富的不断的积累,出现了贫富分化和阶级对立,这一时期,蒙古各部由于蒙古势力发展起来,公元1234年蒙古灭金,公元1271年忽必烈始定国号元,公元1297年灭南宋,统一全国。
    耶律楚材,字晋卿,号湛然居士,是辽皇室的后裔。元太祖和元太宗时期,他任事三十年,官至中书令,成为蒙古汗国的一位重臣。他精通儒家的一套治国之术,著有《湛然居士集》,在法律思想方面颇有建树。
    (一)、崇尚儒学,标榜文治
    耶律楚材一生祟尚儒学,主张以儒治国。他曾向元太宗建议:"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事业非积数十年,殆未易成也。”曾有人嘲笑他说:“国家方用武,耶律儒者何用?” 耶律楚材反驳说:“治弓尚须用弓匠,为天下者岂可不用治天下之匠耶?”。元太宗采纳耶律楚材的建议,考试儒生。元太祖和元太宗本来只是武夫,为何变得如此斯文,会采纳耶律楚材的重儒生、兴文治的建议呢?这是由于当时的客观形势所决定的。
    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这是一条永恒的规律。元太祖创立蒙古帝国时,蒙古社会尚处于奴隶制阶段。当蒙古贵族的统治扩大到中原地区以后,旧的妓隶制的统治方 式已经严重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汉族较高的文明对蒙古贵族的影响越来越大。接受先进地区的文化,走封建化的道踣,巳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相反,如果继续坚持并向先进的汉族地区强制推行原来的奴隶制度,势必遭到各族人民的激烈反抗,蒙古贵族的统治也就难以立足。元太祖与元太宗正是为这种客观形势所迫,才采纳了耶律楚材重儒学、兴文治的主张。
    (二)、立法定制,宽刑慎杀
    立法定制、宽刑慎杀,是耶律楚材文治主张的重要内容。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地区之前,还没有系统的成文法。蒙古部落的传统习惯在实践中占统治地位。后来,随着蒙古军队的南进,一些落后和野蛮的习惯也扩散到中原地区,起到了很大的破坏作用。这种野蛮的屠戳政策和无法无天的状况,不仅严重破坏了生产,对蒙古贵族的统治也不利,耶律楚材有鉴于此,提出《便易一十八事》,作为临时性法规,颁布天下。其主要内容是:
    1、 实行军民分治。
    2、 楚止官吏擅自科差。
    3、 贸易借贷官物者死。
    4、 蒙古、回鹘、河西诸人种地不纳税者死。
    5、 监主自盗官物者死。
    6、 应犯死罪者,具由申奏待报,然后行刑。
    7、 禁止贡献。
    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安定社会秧序,确立维护蒙古政权的法制。
    (三)、赏罚必信,不徇私情,不畏权贵
    耶律楚材不仅主张立法定制,在执法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值得称道的见解。他的《陈时务十策》的第一策就是强调治国必须“信赏罚”。《元史》记载:有一次有人告耶律楚材违制。元太宗盛怒之下把他拘捕起来,但不久又后悔,下命令释放他。耶律楚材不肯松绑。并且说:“臣备位公公辅,国政所属。陛下初令系臣,以有罪也,当明示百官,罪在不赦。今释臣,是无罪也,岂宜轻易反复,如戏小儿?国有大事,何以行?”这是在批评元太宗:不可拿国法当儿戏,赏罚不信,任心弃法,国政就难以推行。
    耶律楚材在执法过程中赏罚必信,不徇私情,不畏权贵,这与他能够廉洁自持、严于正已分不开的。《元史》称赞说:“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未尝私以官。行省刘敏从容言之,楚材日:睦亲之义,但当资以金帛,若使从政而违法,吾不能徇私恩也”。
    总之,耶律楚材作为元初开国的一位重臣,是比较开明和有远见的。他的政治法律主张,不仅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为后来的元世祖行“汉法”,走封建化的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在我国各民族的融合和经济文化交流的历史长河中,耶律楚材是一位有贡献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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