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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迈向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 ——以法哲学视角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田景仲 ]——(2006-7-5) / 已阅16190次

    二、 研究路径与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
    先生曾在不久前专门著有一本书《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9]对时下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学术界的学术研究等作了一针见血、不留情面的批判。笔者通过阅读本书获益匪浅,让自己真正领略到了所谓大师的风范。那种批判不是一般地、无关痛痒的批判,而是一种切中要害,鞭辟入里的批判。与此同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发表,更让先生以这种独道的批判力展露无一。他以一种体制中的体制外的独特眼光,以其“一人一水一世界”的心境去看待中国法学界乃至学术界的风起云涌、潮起潮落。再加上先生近二十年来的不懈努力与刻苦钻研,才为自己搭建起了一个反思的平台。这种反思具有宏观性、历史性、整体性,更有一种中国公民的一种高度社会责任感。不仅如此,先生为了确保自己特殊的研究路径,在受聘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之际,依然不忘与张文显教授 “约法三章”[10]。这固然不能与“三顾茅庐”相媲美,但是这至少表明先生执着于学术的态度。 
    笔者认为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法学没有对作为知识与法学本身进行深入思考,从而也就未能给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更为有效的智力支持,质言之,过去的法学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缺乏或拒绝反思的法学,法学显现为一种淡漠或抛却了反思与批判的知识类型[11]。我们更多的学者都蜂涌地移植西方的法律,试图尽快在中国学术苑囿确立法学的重要地位,当然这种法律移植是很必要的。正如耶林所指出的那样:“接受外国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简单明了的合目的性和需要的问题。任何人都不愿意从遥远的地方拿来一件在国内已有同样好的或者更好的东西,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霜在自己的菜园里长出来的而拒绝服有它。”[12]就此意义而言,大概没有一个彻底的非法律移植论者。但正因为这一事实,也提示我们极有必要对法律移植及其据以为凭的前设进行认真反思。
    先生之文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缺,至少他那种反思与批判的精神给我们以警示、以醒悟。法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唯有在没有丧失反思与批判的前提下,才能成其为知识,也才具有了知识本身的一种可贵的品格。我想,只要沿着先生的这条研究路径,一如既往的前行,中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将会开启一个新的时代,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会很快地变得清晰起来。

    结 语

    笔者以为,迈向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研究,一方面将使我们可能更为有效地洞见我们前在的社会存在及其性质以及关于它的知识限度,另一方面,也将为我们提供一个认识和理解社会存在的多维视角,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更有助益的智力支持。
    “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13]作为一种对那些(包括笔者在内)有可能期望先生以更明确的方式阐明“中国法律理想”的回应,我想其含义是深邃的,其理由是有力的。先生“暂时”的结语,在许多人看来,或许是一种苍白无力的结语。但我认为这对于中国法学而言却是一个始端,一个起点,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这也与邓先生一直的理论预设——任何社会科学知识都具有其增长的阶段性限度和广度上的局限——息息相关。正是因为深刻意识到各种限度与局限,邓先生不会也不曾给过彻底的结论性的判断,而更多是引导人们去思考或反思。
    最后,不论先生批判得是否合适与得体,不论中国法学是否缺乏自主性,不论中国法学是否缺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许作为研究人员的我们真的应该在内心中悄悄地问自己:我们向何处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向何处去?


    (作者简介: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法哲学方向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著作类:
    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
    邓正来著,《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德]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2、 论文类:
    钱大军:“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1月上期。
    于晓艺:“中国法学之自主性寻求”,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1月上期。
    王勇:“迈向知识的法理学”,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1月上期。

    尾注:
    [1] 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这是邓正来先生在其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论纲中,比照卡夫卡《在电车上》的那段名言而作出的一种宣言式论断。
    [2] 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自序部分第2页。
    [3] 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第3页。
    [4] [德]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导论部分第1页。
    [5] 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哲学必须对下述基本问题进行追问: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处于何种结构之中?中国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中国这个文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国法律哲学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或者评价社会秩序可欲与否的判准:究竟是根据西方达致的理想图景,还是根据中国达致的理想图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概念,还是它们与中国发展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组合?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西方的经验抑或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律哲学应当如何建构这样的理想图景?
    [6] 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第264页。
    [7]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34页。
    [8] 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第129页。
    [9] 邓正来著,《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10] 参见《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即不接受院系和学校里任何带“长”的行政职务,不参加任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定工作和仅限于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以保证自己独立的自由的学术研究之路。张文显教授予以同意,在此基础上,其被聘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11] 苏力教授指出是:“法学研究的薄弱……无法有效回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甚至完全脱离社会生活,这也是中国法治实践欠缺的因素之一。”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第160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第24页,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 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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