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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三审终审的经济学分析

    [ 王学孟 ]——(2006-6-27) / 已阅8917次

    民事诉讼三审终审的经济学分析
    ―――评《民事案“三审终审”不如强化抗诉职能》

    王学孟(北京房山区检察院)


    如今司法改革已经成为热点话题,各种问题的改与不改正在进行着激烈的争论,但总体上来说,改的呼声高一些,因为近来民众对司法腐败或者是司法不公意见很大,特别是很多地方对司法的干预严重影响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制约了法治建设的步伐。
    在符合民众心声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反对的声音不时影响着司法改革的脚步。2005年9月20日检察日报上的一篇文章就是一种反对的声音,这篇文章的题目就是《民事案“三审终审”不如强化抗诉职能》(以下称《民事案》)。看到标题我就觉得不对劲,因为它不想赋予民众更多的权利,至少是不想给当事人提出三审的权利。经济学上讲一个关于效用的问题,其中涉及的一方面就是效用递减规律,形象的理解就是当一个人感到饥饿时吃一个面包与吃饱之后再吃一个面包的效用是不同的,效用问题涉及到的另一方面就是效用的最大化,形象说就是当一个人吃饱之后再吃一个面包跟吃一个水果的效用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如果有多种选择,那么总效用会更大。但是《民事案》一文只给面包吃,不给你水果吃,只把水果放在当事人接触不到的地方。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是四级两审制,也就是对大多数案件来说三审这个“水果”是存在的,可是我们现在还不允许当事人吃这个“水果”,现在有的人想拿给当事人吃,而有的专家学者却反对,当事人对“水果”的渴望似乎都超过了我们的想象,可是当事人自己是拿不到的,可见《民事案》一文的作者有些可恶。
    《民事案》一文的作者拒绝给予当事人提出三审的权利,其中一个理由是要实现司法资源的效用最大化,其引用波斯纳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耗费,不仅是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目标,也是设计、评价一项法律程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准”。我认为,这是作者的一种误解,对于相同的产出而言,当然是耗费越少,效率越高,但我们是要更多产出,费用上涨并不一定会导致效率的降低。
    司法首先要求的是公正、公平,再次才考虑效率,经济的考虑应该是次后考虑的问题。因为司法是为了实现法的自由、秩序、正义等最基本价值,效率、利益等是一般的价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应该牺牲一般价值来保证基本价值的实现。《民事案》一文的作者可忙着先为大家省钱,把法律的基本价值扔在半边,是本末倒置了。当然,诉讼是讲求效益的,但效益不等于效率,只顾效率就把司法当作了儿戏。 我认为在法治逐渐深入人心的过程中,我们要最大限度地为实现法律的基本价值而努力,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再说三审的效率与民事抗诉的效率谁高谁低是一个实证问题,并且对具体案件不是绝对,我们没有理由说三审效率低于民事抗诉的效率。
    作者在文章中说“如果法院完全承担设置‘三审终审’制后的案件负荷,势必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从而极大地增加司法成本、诉讼成本,而这些成本的开支最后均转化为社会成本。让社会为此承受额外的巨大负担,并不符合社会、经济交易成本最小化、财富最大化原则,是与诉讼效益要求背道而驰的。”作者一味的强调成本的巨大,而不提一点财富的增加,从而否定了“水果”的好处,在某种程度上认为三审终审制度是没有价值的。在此,我先强调一下三审的价值,以免与《民事案》一文作者进入成本大小的争论中,有的学者认为三审的价值主要有:第一,实行三审终审制有利于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第二,实行三审终审制是加强司法公正的需要;第三,实行三审终审制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第四,有利于解决地方主义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第五,实行三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第六,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触普通案件的审理,对于这两级法院的法官增加审判经验,掌握审判情况,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我认为,三审终审能够实现以上价值,这是现有制度是难以实现的,所以,成本即使如作者所想的那样巨大,也是值得的。
    《民事案》一文的作者也从制度设计上考虑到三审的经济费用负担,认为:“第三审级完全是新设置的,按照经济学原理,重新创设一项制度所需要的成本高于对原制度的改进,因此通过改革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缺陷,应该更符合经济学要求。”从字里行间可看出,几个问题:第一,作者把三审制度看作抗诉制度的替代品,二者不能并存;第二,作者认为抗诉制度有些缺陷需要改革;第三,三审终审制度的建立成本比改革民事抗诉制度的成本大。我认为,作者的言论是没有立足基础的,首先,三审的设立不影响民事抗诉制度的存在,如果当事人都选择三审,那说明民众更加信任法院的判决,更加信任法官的公正,这是法治的进步,如果当事人要吃“水果”,我们就给他们,不要违背当事人意愿,要吃“水果”却硬给“面包”吃是有违人意的,当我们不知道当事人要“水果”还是“面包”的时候,我们应该尽力准备好,争取做到按需分配。其次,民事抗诉制度有什么缺陷作者没有明确指出,而因为有了三审制度就说要改革,为什么要改,怎么改,这也许成了更为棘手的问题。再次,如果民事抗诉制度要改革,它的成本不一定就会低于建立三审终身制度的成本,作者没有比较二者的成本,然后说依据经济学理论建立三审终审制度的成本比改革民事抗诉制度的成本高,这显然是一种教条主义。在上文已经说过,即使它的成本大,我们也不应该放弃,因为三审能带给当事人和社会更多的效用和产出,是一种比较经济的制度设计。
    三审终审制度的成本我认为并不高,对国家来说是在原有办公大楼里面多设几个法庭,多招募几位能胜任三审制度要求的法官,多些办公经费。对当事人来说,成本一是诉讼费,二是进行诉讼活动的一些成本,包括律师费、车旅费等。在某种程度上说,三审制度的成本是可以量化的,具体的费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而多设立了几个法庭的费用,这一费用对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中国来说也许是高昂,因为人才奇缺,但是对于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来说,这一费用可能可以忽略不计,只是法院多了几个工作人员而已,甚至通过整合现有的资源就能够满足三审的需要。
    套用《民事案》一文作者的话,三审终审制度是对现有两审终审制度的改良,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符合社会经济交易成本最小化、财富最大化原则,能够实现司法资源的效用最大化,能够把经济价值完全淹没在法律价值的海洋之中,是应该支持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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