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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RIPS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制衡原则的法律比较(中、德、欧盟)

    [ 武卓敏 ]——(2006-6-3) / 已阅23452次

    [13] 参见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eol/e/wto07/wto7_32.htm#note2
    [14] Ibbeken, S.319,346;
    [15] , Fifth Edition 200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6]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7] 欧盟成员国间(除丹麦外)法院知识产权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被规定在了2000年1月颁布,2002年3月生效的欧盟委员会规则44/2001(Council Regulation 44/2001,也被称为Brussels I Regulation)第32到58条中。这些规定为民商事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建立了一套简化的体系。其目的在于统一欧盟成员国间在判决承认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提高法院判决承认的效率,简化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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