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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建筑市场的影响

    [ 黎广军 ]——(2006-5-21) / 已阅27793次

    (3) 由于审计部门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结算审计,因此,政府工程应强化事前的合同管理,而不是强化事后的结算审计。

    5 无书面签证亦可结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的影响是:

    (1) 我国法律承认口头合同,但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施工合同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上述条款明确:只要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工程量就不一定需要书面签证,并且,既没有要求以书面形式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也没有要求以书面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慎防无意中一句话就增加了工程量,对有争议的签证应签署本方意见而不应拒绝签字。
    (2) 对于合同以外的工作,如果没有图纸等证据,承包人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取得书面指示,作为同意施工的证据;但抢险等紧急情况除外,因为,如果承包人不采取应急措施,无权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提出索赔。

    6 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部分,视为验收合格,承包人豁免质量缺陷的处罚。但验收合格不等于免除保修责任,除非发包人擅自使用造成损坏。
    (2) 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承包人要“终身”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3)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保修人应及时维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但业主使用造成的损坏应自负维修费。

    7 其它要点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还有以下需要注意的要点:
    (1) 无论合同有否约定,拖欠工程款都要支付利息;
    (2)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可解除合同;
    (3) 承包人拖延工期,发包人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4) 发包人收到结算后约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5)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6) 合同无效而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须付工程款;
    (7) 工程返修后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付款;
    (8) 签定的“黑白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因此垫资条款应列入备案合同,否则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9) 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既是说:只能在工程所在地打官司,这也是国际惯例。

    8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将施行。建议建筑市场当事人认真学习研究,调整自己的博弈对策;编制招标书、标底和起草合同时,应注意该司法解释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对履行中的施工合同,也应对照该司法解释,仔细清查合同条款中的缺陷,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N].人民法院报, 2004-10-27(3).
    [2] 黄松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N].人民法院报, 2004-10-27(3).
    [3] 刘全民.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三大热点问题解读[J]. 建筑, 2004, (10).
    [4]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原载《广东工程造价》2004年12月第23期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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