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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问题

    [ 林号兵 ]——(2006-5-14) / 已阅20039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笔者认为,在认定被指控者是否存在恶意时,法院还可考虑以下因素:
    (1)注册人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提供重大与误导性的错误联络信息,以及故意不维护准确的联络信息;
    (2)注册人是否注册或获取了多个域名,而且知道这些域名与其注册时已经具备显著性的他人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或者足以造成在这些域名注册时已经著名的商标的淡化,不论各当事方经营何种商品或服务。
    2、对侵权指控的合理抗辩
    (1)“巧合雷同”
    区分恶意抢注域名与巧合雷同十分重要。如果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其他商标权人、商号权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发生巧合雷同引起的冲突,不构成侵权。
    认定巧合雷同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①注册的域名与非驰名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但注册人对此并不知情;
    ②域名注册人正常使用该域名,而并非以此域名作为转让标的,或作为其他牟利手段;
    ③域名注册人享有与该域名相同的商标、商号或者属于不同类的商品生产者拥有相同的商标。
    (2)注册人是善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笔者认为,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对商标侵权指控的善意抗辩:
    ①注册人在该域名上享有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②该域名包含注册人的真名或者在通常情况下用以标识注册人的其他称谓;
    ③注册人在被指控侵权前,出于善意已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对应的名称;
    ④注册人使用域名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即便其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
    ⑤注册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目的或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出于商业利益的目的而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者贬损有关的商标的声誉。
    一旦在诉讼中,域名注册人的上述抗辩成立的话,其合法权利就应得到维护。

    三、解决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建议
    (一)建立域名与商标全方位的法律关系
    从网络对社会的影响来分析,应该说网络不仅是提供了一个新的信息传播与处理模式,更是创造了一个新的空间概念。[4]因此,反映在法律制度上,不是设计一种单独的新法律体系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而是要更新整个法律体系和观念。对域名而言,不是单设一种新权利就能奏效的,而是在需要信息充分传播的网络时代,全面建立商标、商号、域名等商品或服务标识在不同的空间和领域的有序关系。因此,在关于域名的法律设计中,既要维护一个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在同一领域保持一致性,也要维护一个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在不同领域的稳定性,重点是驰名商标、知名商品、知名企业、著名域名的经营者在其未涉及领域的潜在的商业利益。
    (二)建立全球性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互联网的出现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了实质性的冲击,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渐渐不受国家、地域的限制。各国的法律冲突将导致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这将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交流。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要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解决办法,保证域名争议解决能够正常运行。解决国际互联网域名注册纠纷应当采取一套及时迅速的方法。一旦发生纠纷,耽搁时间越长,给当事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越大。1999年,ICANN公布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对域名注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在CNNIC的主持下,已经出台了《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在此基础上,发挥法律的内在精神和原则的指导功能,为彻底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经验。
    (三)建立简便易行的争议解决途径,避免动辄诉讼
    在域名的注册、管理和使用中所遇到的问题主要不是技术性的,而是法律性的。集中体现在域名和以域名导入的虚拟世界表象与受传统法律保护的其他商业标识符号上。许多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人们对该事物认识的深化,对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的充分检讨和反复比较研究,而后在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目前宜于设置一套简便宜行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该途径除赋予注册机构有限的权利外,争议的解决以双方自愿的申请仲裁为最好,此类仲裁采取或裁或审和一次终局裁决的规则,以提高效率。双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机构应当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
    对于域名注册纠纷,当事人选择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经司法程序确认了某一注册域名构成侵权,该域名应当被无条件注销或转让,域名注册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协助执行。对于法院依法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还可以得到司法救济,这是纠纷最终的解决程序。

    【注释】
    [1]张苏敏,呼风新,《试谈有关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J],《河北法学》,2001年4月。
    [2]刘灵芝,商文艳,《论驰名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其法律适用》[J],《当代法学》,2001年第5期。
    [3]袁杏桃,《域名与商标冲突对策之探讨》[J],《当代法学》,2001年第8期。
    [4]谢冠斌,《从域名的法律保护看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J],《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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